哪些情况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哪些损害赔偿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以下损害赔偿:
1、工资、补偿金等经济赔偿: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规的规定,导致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导致人身伤害,或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人身伤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遭受精神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4、违约金、赔偿金等合同约定的赔偿: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赔偿金等赔偿条款,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以下是常见的损害赔偿标准:
1、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一般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向受损失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比如,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的赔偿,可以按照实际应支付的金额计算;财产损失的赔偿,可以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
2、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并可以根据伤残程度、疼痛程度、精神损害等因素适当增加赔偿金额。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受害人伤残,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年龄、职业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3、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一般比较难以确定,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个人情况、受害程度、治疗费用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和调查报告等资料,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4、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一般是在劳动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协议中约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索赔。
综上所述,损害赔偿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需要考虑到实际损失、伤害程度、精神损害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民事损害赔偿的条件
法律主观:
一、国家 损害赔偿 的条件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根据《 国家赔偿 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 民事责任 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并且,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①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③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二、国家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关职员在执行其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情形的,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利;
1、国家机关行政职员执行职权时非法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2、违法拘留或关禁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暴力行为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方式造成公民受伤或死亡的。
4、国家行政机关或及其职员在执行行政任务时,违法使用枪支、刀具、警械等及暴力恐怖行为的。
5、国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主动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方式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三、刑事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时侵犯人身相关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点;
1、没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也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公民进行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公民错误被逮捕的;
3、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审判监督顺序二审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成立并已执行的;
4、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期间,强行使其供认或者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者指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损害赔偿的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侵权行为主体要件、侵权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找到的 国家损害赔偿的条件 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法律客观: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十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三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三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十日交付,商厦十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下列哪种情形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主观: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 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 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 。以上便是如何计算 精神损失费 的相关内容
法律客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