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是怎么样的(香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界定)
夫妻个人财产与双方共同财产该如何区分?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如果在一段感情中有一方选择了背叛,那么这段婚姻终究也走不长远。
这两天刷新闻的时候看到庄河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案件大致内容是说一对夫妻(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至今已经30年了,并且育有一女,生活原本过得十分不错,但是妻子李女士却发现王先生背叛感情,更是赠予另外一名女性钱款总计379万元。
李女士得知这样的事情肯定是难以接受的,一气之下她把两人诉至法院,并且要求自己丈夫的qing人(小霞)全额返还379万元的钱款。
对此,小霞不认可,还声称自己也是受害人。小霞说:“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所以双方才交往,我也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却总是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并不知道王先生真实的婚姻状态。目前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现已十岁,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不过法院最终判决,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小霞返还全部钱款379万元。而对于小霞说的“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则表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
对于法院的审理判决,我认为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十分合理。因为王先生给小霞的379万元是在其和妻子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同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是没有单独处理权的。
说到这里,顺便给小伙伴们普及一下如何去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双方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王先生的那379万属于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无疑,他单方面的赠予行为肯定也是无效的。
其实,这种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本来就是让人感到鄙yi的。如果再牵扯到金钱,那么婚外的感情看起来更像是一场交易。而交易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既伤害了对方的家庭,也让当事人一辈子抬不起头,活在他人的言语之中。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第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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