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安家费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安家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安家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主观:
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夫妻是在婚后获得的安置费,且双方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军人专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分配的
一、军人专业 夫妻共同财产 应该怎样分配 1、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 婚姻法 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1)、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离婚 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 。 3)、《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 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有限公司财产怎样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证据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军人的相关财产在进行分割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情况和个人情况加以区分。相关的军人个人财产不予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相关的 共同财产 在这类分割时应积极的进行相关的分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转业军人的安置费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转业军人的安置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需要具体的分析:
参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婚后安家费属于个人财产吗
1、婚后所取得的安家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夫妻平分,夫妻有约定的,按具体的约定来分。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退伍军人的安家费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以前退役的,退役后结的婚,退役费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结婚后退役的,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比如:安家费等)。
关键要看参军年限和结婚年限,安家费具体分配算法:
军龄>婚龄:婚龄部分归夫妻共同财产,差额部分是个人财产;
军龄<=婚龄:全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退伍军人提出离婚妻子能得到安家费吗?
是可以的,这笔安家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获得的,如果之间没有另外约定的话,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此有权分割。
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候无故错放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种: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方的情形,无过错的话可以要求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