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谁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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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谁是甲方
买卖合同买方一般是甲方。
但是本质上甲方和乙方没有区别,只是指代的对象不同,具体要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般来说,合同中的甲方为合同要约的提出方,乙方为接受要约方,买卖合同中,一般是买方发出要约,所以买方一般是甲方。买卖合同中,对于谁是是卖方,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实践中甲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买受人,即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当然也可以是转移所有权的出卖方或卖方。
买卖合同甲方的责任如下: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物品交付给乙方。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物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的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格和质量要求。如果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例如存在瑕疵、缺陷等,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的物品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问题,例如第三方对物品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的侵犯。如果甲方未能提供合法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可能需要承担其他的义务,例如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售后服务等。如果甲方未能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中甲方的具体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如果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货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有哪些?
例子: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自愿主动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
3、要约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对话形式和信函;而要约邀请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主要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4、要约需包含将来可能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一方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通俗的解释一下“要约”
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1]
二、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要约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四、相关法规
《合同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明确,具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参考资料:
柳经纬.合同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
2. 资料 .汉典[引用日期2014-05-25]
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双方对交易行为达成合意之后签订了合同,是市场交易中避不可少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签订合同依据的法律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双方对交易行为达成合意之后签订了合同,是市场交易中避不可少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签订合同依据的法律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签订合同依据的法律
合同的签订程序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一)要约阶段
所谓要约指当事人一方为签订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这一提议必须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可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1.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变更或擞销要约。
2、受约人如果表示愿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合同即告成,要约人不得反悔,否则要承 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口头形式的要约在发出时即便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在对方收到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但擞回通知须先于要约到达,否则,撇销无效。要约的有效期可因要约有效期已满或受约人拒绝而终止 。
(二)承诺阶段
所谓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若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提出增减或其它变动,这就变成了受约人对原要约人的一种新的要约。要约一经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对自己发出的承诺可撤回,但撤回的通知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否则承诺人要 负违约责任。另外,承诺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 合同才能成立,否则,承诺是否有效将取决于耍约人的态度。对一些重要药品购销合同或涉外药品购销合同,除按上述程序签订外,还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计划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公证、签证等特殊手续后,合同才能成立 。
二、民法典的准合同是什么意思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律师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
三、行政合同的原则
是行政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依据行政法原理,有:
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 该原则不仅是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行政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行政合同 的行政性,该原则对合法的行政合同的达成至关重要。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为例。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协议、拍卖和投标的方式签订。但体现公开 竞争原则的招标方式和半公开或秘密的协议方式,在合同签订的结果方面差异明显。以上海市为例,自年至年,土地出让中采用招标方式的每平方米单价都在美元以上,而采用协议方式最低只有美元(平方米,一般在几百美元之间。可见,招标方式的采用,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公开竞争原则的运用,使得政府行为透明度大为增加,使经济管理行为处于监督之下,而不公开的协议方式则为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
行政合同的公开竞争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订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体事先公开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内容。如行政主体欲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事先公开订立合同的要约及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使行政相对方能全面了解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要约。同时,公开竞争原则的遵守也是行政机关保护相对方的信息自由权的表现。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都有权获得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之外的信息。
(二)行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各方,让参与的各方有均等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优势和实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既能保证公益的达成,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益,也有利于防止腐败。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行政民法典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合同是专门来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一份文件,而行政合同的特点就是可以让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减少双方的纠纷,所以,在签订这份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协商好里面的条款,达到公平、公正,这样的合法也才会起到法律效益。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一般都会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经过这两个阶段达成合意之后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签订合同依据的法律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