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包括哪些(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1、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2)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人员在执法中哪些侵害了公民的财产
行政人员在执法中侵害公民的财产有: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时对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的规定。
【答案】:侵犯财产权的形式有多种,与此相应,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方式也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支付赔偿金等。严格地说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主要是指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另外还指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如行政机关违法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都可以适用返还财产;
(2)应当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
(3)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则的具体内容是:第一,应当返还的财产受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够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二,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三,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这主要是指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各种费税、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除上述财产权损害外,还有其他损害财产权的情况,如对商标权、专利权造成侵害,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而造成的侵害等。对这类损害,国家赔偿直接损失。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的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两大方面。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1、应当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1、物质损害:
(1)实际损害;
(2)可得利益损害。
2、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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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2.依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委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请求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