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房协议能撤销吗(婚前赠与协议模板)
离婚协议婚前房产赠与对方是否可撤销
法律主观:
一、离婚协议赠与的房产可以撤销吗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二、协议离婚房子过户要多少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实离婚房产过户费用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如果是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那么“产权更名”实质上是转移登记,是需要缴税的。(一)税类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二)费类1、登记费80.00元;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3、工本费20.00元。三、协议离婚房子过户费由谁出住房过户税费,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谁来承担。一般是受让方承担过户税费。夫妻离婚,是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把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当事人。办理共有住房析产过户,没有税费缴纳,只有几百元手续费。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证,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婚前房产赠予协议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房产赠与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不过撤销房产赠与协议也是有一定的限制,也不是说撤销就可以撤销的。主要有以下三点限制:一、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要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也就是房产过户之前。如果财产已经转移了所有权也就是房产已经过户了,赠与人就不能够再撤销赠与了,当然这个时候撤销也没有意义了。二、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三、赠与人撤销房产赠与合同,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就不能撤销。另外,想要撤销赠与也必须把这件事情通知受赠人,不能不通知对方擅自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赠与,给女方的房子,男方不能要回吗
法律主观:
婚前赠与女方的房产,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则不能随意要回。如果不存在前述情形,则当事人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未办过户夫妻间赠房协议能否撤销?
读者邢先生咨询:我婚后与妻子签订协议,约定将我个人名下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赠予对方,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因妻子提出离婚,我向妻子提出撤销上述协议书,但对方不予认可。如果起诉,我撤销赠予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之外,赠予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予。结合本案,邢先生曾与妻子签订《协议书》,将邢先生单独所有的房屋赠予妻子,因当时双方并未离婚,故邢先生这一行为实质属婚内赠予性质。邢先生作为赠予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予。后邢先生向妻子作出了撤销《协议书》的行为,且涉案房产也未发生权属变更,故邢先生要求确认其撤销《协议书》之行为有效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婚前赠与的房产可要回来吗
法律主观:
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可以追回的确定方式:如果一方将其婚前房屋赠与另一方的,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赠与方是可以追回的,但如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就无法追回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内赠与可以撤销吗
法律主观:
一、婚内赠与行为能否撤销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 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
可知,在房产未发生产权变更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婚内房屋赠与协议的。
二、赠与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 民事法律行为 。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赠与是无偿的,赠与人依约将赠与物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支付相应对价。
(二)赠与是单务的,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而不必向赠与方偿付相应代价,即使受赠人依约负有一定义务,该义务与赠与物之间也不存在对价关系。
三、在何种情形下,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一)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 ;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
3 、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三)赠与人之外的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 法定代理人 可撤销赠与。
(四)对未履行部分赠与义务的免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婚内的赠与在赠与合同未发生产权变更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婚赠与协议的。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法律客观: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六法律条文: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析:就夫妻双方之间赠与房产,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效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具有双方合同、诺成合同、无偿合同的性质。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赠与人必须完成赠与物的转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所需办理的登记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义务。而作为单务合同,受赠人享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并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可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情况下请求交付。本条司法解释所指向的夫妻间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为房产而非其他。之所以对房产进行独立的法律规制,是因为房产具有其他财产不可比拟的重要性。房产本身价值较高,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房地产也日渐随着其价格的快速上涨成为了投资热门。作为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的物质载体,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以房产为代表的不动产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将登记而非交付作为物权转让的标志。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未经过户登记,即使双方当事人就不动产已达成转让协议并履行亦不发生权利转移。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合同双方订立房产赠与合同后,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权利便容易受到侵害。本解释中就夫妻双方赠与合同履行与撤销的规定,其实质为对《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具体化。从《合同法》第186条可以看出,赠与人在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同时其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首先,基于单务合同性质,法律赋予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的权利,即在交付以前可以任意撤销,一经公示如不动产进行登记所有权即行转移,便不可再行撤销。其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在夫妻间房产赠与过程中,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并不属于道德、公益义务性质的合同,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方均有权予以撤销,且受赠人在其撤销合同后不得要求其继续履行。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得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完成房产的登记交付。
婚前房产公证给女方可不可以撤销
结婚前男方将自己房产赠送给女方的并且公证的,若是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则赠与已经完成,男方不能撤销。若是还没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赠与还没完成,男方还可以撤销赠与。还需要结合其他信息进行判断,例如: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