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怎么办理(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
如何提青岛住房公积金
青岛公积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提取:
1、可以通过线下方式进行提取:
(1)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相关证明;
2、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核实,并且在三日内作出相应的决定;
3、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会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不准提取的,会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
2、通过线上方式进行提取:
(1)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输入个人信息后,选择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然后按照系统的提示完成所有的提取步骤;
(2)准予提取的,会让当事人选择结算方式,然后将余额划拨至指定的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青岛公积金如何线上提取
可以在网上打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入提取。
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公积金编号后六位作为密码登录进入。
4、此时可以看到该网上营业厅中登录密码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编号后6位。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青岛公积金转移如何办理
一、同城转移
受理条件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调入)手续。
办理材料
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转出单位或转入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包括转出单位名称、转出单位登记号、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转移金额等信息;
2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办理流程
1.新调入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任一管理处柜台办理账户转移(调入)登记。
2.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登记转移信息。单位留存一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备注:自2024年5月7日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调入)登记后,职工账户即变为正常状态,可在变更所属年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无需再做确认。
网上办理
操作流程:详情请参照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二、异地转移
受理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时,须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
一证通办说明职工需提供异地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名称、个人公积金编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平台将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转移到本市。
办理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1.职工申请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提供原单位名称、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
(1)《青岛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根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办理要件,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
办理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1.申请受理:职工本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属的管理处,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
2.审核受理: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管理处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1.申请受理: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
2.信息与资金转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确认信息,审核通过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职工。其中,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尚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业务;
(4)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本市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审核无误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转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公积金怎么提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凭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原件。
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还应提供本人及配偶户籍凭证原件、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公积金提取怎么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24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拓展资料】;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1份
2、I类个人结算账户原件
3、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原件1份(非必要)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点此下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三、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间
点此查看:青岛市各区市公积金管理处地点及服务时间
四、网上办理入口
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网上营业厅:点此进入
“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点此进入
“青岛公积金”APP:点此下载
五、办理流程
(一)柜台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2、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审批标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提取结算账户中;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二)网上办理流程
1、在线刷脸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个人网上营业厅”模块,输入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职工编号、认证手机号等信息,支付宝刷脸认证在线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
2、登陆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微信公众号及手机APP办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或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离退休登记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自助办理提取。
操作流程:青岛市离退休职工公积金提取网上办理操作流程(附入口)
3、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提取结算账户中;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审批标准:共享政务信息验证
说明:按照山东省大数据局、青岛市大数据关于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工作要求,省统一身份认证接入网厅后,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的个人用户,经山东省人民政务网、山东政务服务网身份认证后,从政务服务模块可直接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无须二次登陆。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七、可用结算账户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已备案登记的银行I类借记卡,其中已备案登记的银行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