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计划生育的主体是什么(计划生育政策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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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实行计划生育是谁的义务

法律分析: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法律分析: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以什么为主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什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如何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

以内江市为例,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统筹规划全区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计生工作。

(二)负责制定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工作中主体职责边界

(一)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系统性安全隐患的

参考资料来源:市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体责任及职责边界

计划生育是什么部门批准的

计划生育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计生办批准。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等资料。

办理程序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有谁知道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方针是什么?

一、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是指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这是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长期的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方法。“三为主”方针的正式提出是在1982年8月16日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

二、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调整:

1、单独二胎: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

2、放开二胎:2014年,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因此放开二胎的呼声越来越高。放开二胎是指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胎”。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胎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胎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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