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是什么用地)
商业用地出让方式
法律分析:商业用地的出让有两种方式:1、协议出让;2、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只有两种:1、划拨(国有企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2、出让(其他性质企业是出让土地)。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招标;(二)拍卖;(三)协议;(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定》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取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要包含有,拍卖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协议出让这四类方式。每种方式各有利弊,其中拍卖出让增加了竞争机制,政府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大家注意取舍。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方式,我在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有明确了一种新的出让方式——挂牌出让。因此,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包括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1、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2、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投标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出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
3、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是法定的四种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在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国有土地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方式,一般对地理位置优越、投资环境好、预计投资回报率高的地块,应当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反之,可适当采用协议方式。
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才能获得最大的利益,最稳定的回报,至于取舍的方法还是得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分析。相信大家看完上文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有类似的疑惑,可以咨询365律师来具体地帮你分析。
商业用地与商住用地转让方式的区别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只要按要求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且有核发土地证,能证明你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对外转让。
商住用地是指兼容商业和住宅的综合用地,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将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定义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归入了住宅用地。
法律上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的转让没有区别都是一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只有两种:
划拨(国有企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
出让(其他性质企业是出让土地)
出让有两种方式:
协议出让
挂牌出让
购买土地还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您好:
一、土地可以买卖吗
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任何人和组织不得拥有,土地买卖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以买卖的。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照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受让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约定比例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协议,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可采用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所规定的较低价。
1、 招标方式
招标出让是指土地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招标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2、 拍卖方式
拍卖出让是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较高者(竞买人)。它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3、 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特点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 挂牌出让
这方式就是国家把要出让的土地公示出来,各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的报价和方案交到指定地点,其中优的公司会公示出来,在挂牌期间内,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报价和方案,挂牌期限结束时,后确定的公司为土地获得者。
综上所述,购买土地还是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能够买卖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掌控,所有权一旦由个人享受那么土地的使用就会发生滥用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只有通过国家统筹才能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为了保障土地的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最大的使用效率。
土地证上面用途写的是‘商业服务业’,使用权类型是‘出让’请问这一类意威着什麽意思?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的意见》—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商业服务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写的出让,意指你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使用权类型栏一般会填写“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意指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没有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的土地时缴纳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有收益、处分、使用的权利。
关于你房子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房屋的产权年期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期决定的,和发证的时间是没有关系的。商业用地的最高使用年期为40年。根据你证书所载终止日期2030年算,你所使用的土地很有可能是开发商1990年取得的。截止2012年,剩余使用年期还有18年。
例如:开发商1990年12月1日从国家处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商业用地,取得后开始建设房屋,房屋建造期为两年,即1992年12月1日竣工。张某1992年12月1日购买了改房产并与1993年12月1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1、在1992年12月1日,该宗地剩余使用年期或者房屋使用年期为38年。最高40年,已使用2年,剩余38年;
2、1993年12月1日,即张某《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日期,该宗地剩余使用年期为3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