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数额较小初犯(多次盗窃数额较小初犯检察院能不起诉吗)
多次盗窃但金额较小怎么判刑
多次盗窃每次数额较小,仍然构成盗窃罪。
判刑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渗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知前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丛猛拦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小的初犯如何判处
法律分析: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涉嫌盗窃罪,国家会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方面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多次盗窃但金额较小怎么判刑
行为人多次盗窃的,即使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依然构成盗窃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但金额较小怎么判刑
盗窃公私财物,一般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盗窃罪,但多次盗窃的,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多次盗窃但金额较小怎么判刑具体如下:
1、多次盗窃,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虽不要求窃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也要求行为对象是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多次窃取价值极其微薄的物品,如一张白纸,不认为是犯罪。
2、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偷盗有以下金额可以判刑: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至三千元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
(1)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
(2)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
(2)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对象不同
(1)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
(2)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
(3)其中犯罪对象方面的差异应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的因素;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
(2)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