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政审不合格8种情况(入党政审不合格8种情况家人入狱)
政审不合格22种情况
政审不合格的22种情况如下:
1、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2、犯罪行为;
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4、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
5、有不良的社会关系和不良的政治背景;
6、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如欠债、破产等;
8、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其他经济问题;
9、虚假申报、骗取资格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10、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判刑的行为;
11、有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不良记录的行为;
12、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行为;
13、有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14、有违反选举、任免等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
15、有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
16、有违反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和任职资格审查规定的行为;
17、有违反干部考察、考核、晋升、任免等工作规定的行为;
18、有违反干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19、有违反组织干部工作规定的行为;
20、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21、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2、其他不符合担任公职人员要求的情况。
公务员政审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个人自传:包括个人成长经历及优缺点,从小学到大学及工作的简历、学习或工作期间所获表彰情况、家庭主要成员的信息;
2、毕业证书原件、人事档案的存放地;
3、户籍证明材料;
4、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应届生由学校、当地派出所出具;往届生由户口所在地村、社区、街道及派出所出具);
5、非警察类岗位只需开具父母及兄弟姐妹所在单位、村、社区、街道出具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审材料;
6、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当前发展党员进行政审的主要内容应是:入党人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等。
【法律依据】: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政审8种父母不合格
个人政审不合格的,父母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其他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入党父母政审不合格8种情况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入党政审8种父母不合格
入党政审8种父母不合格如下:
1、父亲等直系亲属有酒驾、醉驾相关犯罪记录,子女政审结果不合格。
2、父母属于严重失信人员,也就是老赖,子女不符合政审要求。
3、父母有过刑事处罚经历,子女政审考核结果不合格。
4、父母曾是公职人员,犯原则性错误后,被开除公职,子女政审结果不予通过。
5、父母正在服刑中,子女没有资格参加考公。
6、父母曾散播不法言论,被行政处罚,子女政审不合格。
7、父母有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子女未与其划清界限,政审不孕通过。
8、父母参加非法组织或是犯罪团伙成员之一,直接影响子女政审结果。
随着越来越多有实力的考生,因为父母错误,无法考上公务员,取消政审查三代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了。一些人认为,祸不及下一代,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人生负责任,因为父母犯错,影响孩子的一生,就太悲哀了。
政审查三代还是非常公平的,有责任心的父母,为了孩子的未来,进行自我约束,从身体力行上为孩子做出榜样。
然而,没有责任心的父母,可能也会培养出来优秀的子女,但是无法保证这个基因会不会遗传下去,那么这样的人能否胜任公职岗位呢?毕竟公务员是社会的门面,一言一行都很重要,一旦失职,那就不是一个人的事了。
政审是确保公职人员符合担任公职基本条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政审过程中,需要对公职人员的父母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以确保其符合担任公职的基本条件。同时,需要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避免出现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情况。
政审8种父母不合格
政审8种父母不合格如下:
1、 父亲等直系亲属有酒驾、醉驾相关犯罪记录,子女政审结果不合格。
2、 父母属于严重失信人员,也就是老赖,子女不符合政审要求。
3、 父母有过刑事处罚经历,子女政审考核结果不合格。
4、 父母曾是公职人员,犯原则性错误后,被开除公职,子女政审结果不予通过。
5、 父母正在服刑中,子女没有资格参加考公。
6、 父母曾散播不法言论,被行政处罚,子女政审不合格。
7、 父母有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子女未与其划清界限,政审不通过。
8、 父母参加非法组织或是犯罪团伙成员之一,直接影响子女政审结果。
政审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有些政审工作,由于情况特殊,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
当前发展党员进行政审的主要内容应是:入党人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等。
入党父母政审不合格8种情况
1.受过刑罚或免于刑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
2.有泄露国家秘密或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危害国家安全言论或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4.组织参加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或因殴打他人、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5.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6.已取得国(境)外居留许可或16周岁后出国居留6个月以上的;
7.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行为或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非法组织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8.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或者贪污、贿赂受到刑事处罚的。
入党政审不合格8种情况
入党政审不合格的8种情况如下: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发展党员政审工作的规范要求:
1、政审形式要规范
既可以委派正式党员前往政审对象所在单位进行政审,也可以采用组织发函的形式进行政审。政审时当事人应该回避,政审函应采用挂号信、机要特快等形式邮寄,以保证政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材料安全。
要坚决杜绝让发展对象本人或其亲属到相关单位索取政审材料,安排非党群众参与政审和政审材料平信邮寄、不密封托人代交等现象发生。
2、政审范围要规范
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组织发展对象的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要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舍远求近,随意缩小政审范围,减少政审对象的做法。
3、政审内容要规范
出具政审材料的党组织,要安排专门人员对政审对象的历史情况进行调查,对其现实表现进行了解,所出具的政审材料要符合政审对象的客观实际,特别是要对其在重大政治斗争和现实生活中的政治表现进行准确表述。
要坚决克服凭主观印象回忆,所提供的政审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空洞,不具有针对性的简单做法。
4、笔墨用印要规范
政审材料是一种存档材料,要端庄、大方、利于长久保存,纸张一般以16开为宜,应该用蓝黑、碳素墨水书写或黑色打印字体。
出具政审材料的应该是党的基层委员会,如乡镇、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基层党支部出具的材料要有上级党委加盖公章确认。要坚决克服用圆珠笔书写,用行政印章代替党组织印章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