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虚假诉讼罪犯罪主体包括)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那么你知道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有什么吗?下面跟一起来看看吧。一、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司法部门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捏造或编造虚假的事实,作为诉求和证据,提起诉讼;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该罪的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事实不实,仍然提起诉讼的。
二、虚假诉讼的类型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另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三、虚假诉讼的防治措施
第一,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工作,把虚假诉讼监督放在重要议程上来。民事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体量极大。对一年几百万件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能保证没有错误。最典型的是虚假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好,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自认、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可能使具有恶意的双方当事人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就能够发挥好自己的监督职能,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固定虚假诉讼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纠正虚假诉讼的后果,实现民事诉讼的正义和公平,挽回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损失。检察机关要把民事诉讼检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摆正位置,让虚假诉讼监督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二,检察机关内部密切配合,对虚假诉讼监督形成联动机制。检察机关是一个整体,尽管各部门有分工,但是职责目标是一致的。在五个指导性案例中都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内部的各部门密切合作,形成联动机制,才能够在实现虚假诉讼监督职能中发挥作用。密切配合、多方联动,不仅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法律监督中能够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而且这些检察职能正是民事检察的弱项。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就会有更好的基础和更强大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搞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必须与法院审判机构和法官密切合作。民事审判负责对民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民事检察监督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是发现民事审判存在问题并且提出监督意见的重要途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这两项法律工作是互补的,应当密切配合。同时,法院的审判案件多,人员少,偶尔出错在所难免,就会让虚假诉讼案件漏网。民事检察部门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就能够拾遗补阙,填补适用法律的漏洞,保证对民事诉讼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在虚假诉讼监督中,除了要靠事实说话,还要更好地与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做好沟通,实现工作职能上的互补,共同发挥好法律职能作用,维护公平和正义。
第四,要配备足够的、强有力的民事检察干部队伍。民事检察工作已经开展三十多年,已经有了相当的民事检察力量。不过,按照实际工作开展的要求显然还是不够的,与全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尤其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仍然有较大缺口。以笔者所见,民事检察队伍要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首先要有足够数量的干部,不能使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其次,民事检察干部队伍要有高度的政治素质,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充分认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定。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民事检察队伍要有良好的、适应工作需求的专业素质。无论是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还是虚假诉讼监督,都需要相当高的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专业素质,有较强的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能力,有能够识别虚假诉讼的专业技能,才能够做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做不到这一点,不能成为精通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就很难发现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补足缺口,才能够让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出来。
第五,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无法挽回的损失,帮助其提起侵权诉讼进行维权。虚假诉讼是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在虚假诉讼监督中,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通过再审以及其他程序纠正错误裁判,使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的,自当别论。如果通过这些程序仍然无法挽回被侵权人的损失,检察机关应当向受害人释明虚假诉讼的性质及通过诉讼挽回损失的方法。对通过起诉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依照职权支持起诉,帮助被侵权人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整理的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包括四方面,主体是一把主体,客体是司法部门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行为,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捏造或编造虚假的事实,作为诉求和证据,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虚假诉讼罪报案方式有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发现虚假诉讼罪时,最直接的报案方式是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报案。报案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报案材料,请求法院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报案人也可以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向受理案件的法院了解案件事实。虚假诉讼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司法机关秩序及他人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原、被告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明显不合理,证据明显伪造,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等都属于虚假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如下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一个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虚假诉讼罪由哪里侦查
虚假诉讼罪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在认定犯罪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行为方式,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捏造事实,伪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欺骗司法机关。此外,虚假诉讼罪可以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个问题是发生的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本罪的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起诉、立案、听证、审判、审判监督和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的董事 、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 股份制公司 、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 作品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