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分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作为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是怎样的?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
一、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
法院认为,作为民事主体要成为诉讼案件中的适格主体,必须要与诉讼案件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直接利害关系。
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通常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原告的委托人帮助其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诉讼的结果直接受当事人合格与否的影响。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主体通常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会对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原告,法院是不会受理其提交的诉讼请求的。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的一些解读。
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主观:
一般分公司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属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一、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 法院 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 开庭审理 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 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当事人经常交织在一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麻烦和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 (1)两种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没有结束前的当事人,构成这种当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认定的案件当事人。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有自己主观上认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认定自己起诉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就不会对其进行起诉。二、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凡在诉讼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论是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对诉讼权标的有无诉讼实施权,都是当事人。 (2)实体法上诉讼主体构成的要件: 实体适格的当事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确定有权以自己名义支配讼争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亦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放弃民事权利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定,承认讼争民事义务的主体。构成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一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 借贷纠纷 案件,案件的诉讼主体必然是 债权人 或 债务人 或与债权债务有利关系的第三人。二、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三、当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参加案件诉讼的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的人,如 证人 等就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的审查认定: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外没有更多审理项目,因为有些问题可以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但实体法上当事人的审查认定却涉及许多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然而,实体法上当事人的认定又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是形成民事诉讼关系的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上两种争议的直接事实存在,但与争议的事实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那么他同样可能成为实体法上的案件当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三、对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处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 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2)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原告不适格的处理:原被告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换、原告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需要 找律师 咨询,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主观:
法定代表人 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死亡后,在未依规定选出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可由主持工作的正职负责人参加诉讼,没有正职的可由副职参加诉讼。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其可代表法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例如离婚案件的夫妻双方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为诉讼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联产经营户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是与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为诉讼主体。个人合伙,法律要求登记的,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为诉讼主体。法律未要求等级的,任一合伙人可以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公司诉讼代表人要怎么确定
对于 诉讼 程序进行中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的问题: 一、 公司章程 选出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与持法人公章的人。一般情况下,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无相反 证据 证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况下,默认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但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确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权证据,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参与诉讼,此时,可认定持章人为诉讼代表人。 分公司 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 《 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 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