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与死者生前债务案例(抚恤金能否偿还生前债务)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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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次诉讼要求分割的抚恤金为第二次补发的,第一次诉讼时并未处理,且抚恤金系国家在死者死去后,为了抚慰体恤死者的家属而给予其家属或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特邀律师
姚平律师
婚姻家事部负责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专家律师、杂志《方圆律政》特邀嘉宾、《家和律师说家事》主编、著名婚姻和解专家律师、金牌财富规划师、多个知名机构优秀讲师、《天赋密码•情感危机化解》、《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公益讲座创始人等。

抚恤金可否能用于偿还死者债务

1、抚恤金不用偿还死者的债务,死者的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在 继承的遗产 范围内偿还,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也不用偿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新抚恤金分割案例

法律分析: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案外人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结婚,属于二婚。李某有一儿一女,刘某有一儿子,两人结婚后未有婚生子女。刘某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房子给儿子刘某某,抚恤金处理身后事所用,如有剩余由李某和刘某某一人一半。后老人因病住院,李某从未去医院照顾过老人,老人伤心之余于2012年1月老人重新写一遗嘱抚恤金全部归刘某某。2012年3月老人支世。老人去世后不久,李某就向法院起诉了刘某某要求分割房产,但诉讼中曾对老人的抚恤金进行过分割,李某分了2万,刘某某分了1.2万元。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房子归刘某某,由刘某某给李某20万元的补偿,双方债权债务全清,互不追究。2017年3月,李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老人补发的抚恤金8.1万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次诉讼要求分割的抚恤金为第二次补发的,第一次诉讼时并未处理,且抚恤金系国家在死者死去后,为了抚慰体恤死者的家属而给予其家属或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本案中刘某某作为亲生儿子尽了相对较多的赡养义务,第一次诉讼时也确认了老人第一份遗嘱的效力。本案案抚恤金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体恤,并非遗产,故本案抚恤金应由原、被告平均分配为宜,因老人去世后,丧葬费均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该抚恤金应扣除相应款项后由两分平分。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在扣除老人丧葬费后将抚恤金平分。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 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抚恤对象。因而,在该顺序内原则上应当均分,同时结合法定继承的其他规则进行处理。

死亡赔偿金能否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死亡赔偿金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用途可以由近亲属支配,可以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27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赔偿金

抚恤金可以立遗嘱吗?

死者生前是否有权立遗嘱处置自己死后的抚恤金 宿州市拂晓公证处 张伟 近日,退休教师王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处置其死亡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对于该遗嘱申请能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当受理,因为抚恤金的分配大多数情况下是按照遗产来进行分配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因为王某处分的不是其个人生前的合法财产,而是在王某死亡后由其单位发放给其家属的抚恤金,应当属于王某家属的财产。笔者认为,对王某的申请不应受理,因为: 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我国的抚恤金分为两种,一种是伤残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给伤残者本人的,此时该抚恤金由伤残者本人所有和支配,属于伤残者本人的生前合法财产;另一种为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的,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应当属于死者家属的财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由上可知,对于不同性质的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是不同的。如果该抚恤金是国家或者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的,这就属于伤残者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可以通过立遗嘱来进行处分。如果该抚恤金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那么该种抚恤金属于死者家属的个人财产,而不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此时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王某立遗嘱的目的是处分其死亡后单位发放给其家属的抚恤金,此时王某无权进行处分,所以该遗嘱不应当受理。

抚恤金是否可以抵债务

抚恤金不可以抵债务,抚恤金是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不可以抵债务。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生前的债务纠纷,其死后法院把本应发给职工遗属的抚恤金进行抵账扣除,请问合法么?

不合法!

本案很明显是一桩债权人代位诉讼案件。

在这个案件里,职工享有一笔到期债权——抚恤金请求权。由于该职工怠于向他的债权人(债主)还债,所以债主(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代替职工(债务人)领取抚恤金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想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这个条件——“债务人的债务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而《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明确规定了,抚恤金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以结论就是,债主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抚恤金是专属于职工的债权。法院这种判决和做法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第12条的。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国家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死亡的有关政策以及抚恤金发放。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大致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无收入的,可暂按同等级别的护工费用计)+交通费+伙食补助费(15元/天)+死亡赔偿金(约373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3~5万)= 赔偿额-6万 以(赔偿额-6万)*50% 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实际人数,年龄,是否还有其他义务人等确定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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