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最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民政局办收养手续流程
法律主观:
民政局办收养手续的方式:
1、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5、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
6、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领养证在民政局哪个部门办理
办理收养孩子,应该到当地的民政部社会福利部门或者收养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领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办领养证要提交的资料有:
1.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4.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5.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民政局什么部门办理收养
法律分析:在民政局社会福利部门。程序:(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收养本中心弃婴(童)的,持 有效材料到 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在福利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拟收养人向本中心保育一科递交有关收养材料,填写“收养 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申请表”,经保育一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 (4)保育一科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无生育子女优先的原则通知申请人来我中心与孩子见面。由保育二科提供2—3个孩子供其选择,任何人不得直接到保育二科挑选小孩。 (5)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 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弃童)收养观察审批表”,签定“家庭收养观察协议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保育一科填写“弃婴(童)离院通知书”,可将孩子带回家观察3-6个月,观察期内可带孩子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检查发现有器质性病的可考虑退换。 (6)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相片4张,来本中心保育一科办理相关手续。 (7)《收养登记申请书》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通知拟收养人将其递交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并申请刊登拟被收养弃婴(童)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天如无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民政局再通知收养人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8)收养人办妥收养登记手续、领取《收养证》后,收养人将《收养证》正本及复印件递交保育一科,由保育一科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送养登记表”,并备案归档,同时填写“居民变更姓名申请表”。 (9)“居民变更姓名申请表” 由中心领导签名、盖章后,保育一科通知收养人将其递交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孩子更名手续,同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0)保育一科每月统计收养观察人数和领养人数,每年装订成册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如何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
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如下:
1、咨询当地民政部门:首先需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咨询,了解收养孩子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包括收养资格、收养程序、收养方式等;
2、准备材料:准备收养孩子所需的材料,包括收养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医学检查证明、家庭住址证明、收养意愿说明书、收养协议书等;
3、提交申请:准备好材料后,需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登记申请。民政部门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家庭访谈和调查;
4、审核批准:民政部门审核完申请材料后,如果符合条件,会批准收养。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民政部门会给予相应的说明和建议;
5、领取相关证件:民政部门批准收养后,需要领取相关证件,包括收养登记证、收养协议书等。收养登记证是收养人的合法证明,收养协议书是收养人和被收养孩子的约定。
收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有收养能力:申请人需要具有照顾、教育、赡养被收养人的能力,并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住所;
3、无不良记录:申请人不能有不良记录,包括犯罪记录、虐待、遗弃、拐卖儿童等行为记录;
4、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申请人可以是被收养人的亲属,也可以是无亲属关系的非亲属人士;
5、被收养人适龄:被收养人必须符合收养的适龄范围,一般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6、被收养人无法找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已经放弃监护权:如果被收养人有生父母,需要证明生父母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已经放弃监护权,或者生父母已经死亡。
综上所述,收养孩子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的办理流程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在办理收养手续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办理收养孩子,应该到当地的民政部社会福利部门或者收养部门办理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这与
婚姻登记不同,主要考虑收养登记数量比婚姻登记少,政策性强,收养登记机关设在县以上民政部门比较合适。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人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居民身份证与户口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文件;由收养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子女数量、抚养被收养人能力等证明。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领养证在民政局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主观:
领养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收养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领养孩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是双方自愿等。,收养关系是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政局办理收养证流程
民政局办理收养证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具体包括提交材料、接受调查核实、审批等环节,整个过程较为繁琐,需要耐心和时间。最后,经民政局批准并领取收养证后即可进行收养手续。
民政局办理收养证是合法收养孤儿和流浪儿童的必要程序,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该途径获取收养的法律认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1. 提交材料:初次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财产证明、家庭住址证明等。对于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在本市的居住证明等材料。2. 接受调查核实:民政部门将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进行人物调查、家庭调查等核实工作,以确保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3. 审批:经过前两个环节后,民政部门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审批决定。一般情况下,符合收养条件且未受到法律限制的申请人,将被允许进行收养操作,并领取收养证。4. 领取收养证: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领取收养证,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后续收养手续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收养证办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如存在虚假材料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将不予受理或者撤销收养证,并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除了民政局,还有什么机构可以办理收养证?在中国,民政部门是最主要的收养证办理单位,也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目前,国家并未授权其他机构代其进行收养行为的法律认证,因此建议申请人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民政局办理收养证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建议申请人在进行之前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最后,祝愿所有收养者都能够给予被收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和未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