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与法院开庭的区别(仲裁开庭和法院开庭有什么区别)
仲裁庭和法庭的区别
诉讼和仲裁最本质的区别实际上在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区别。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活动。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人民法院裁断案件的诉讼活动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权力。
【法律分析】
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仲裁庭和法庭的区别
一、仲裁庭和法庭的区别:
1、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专门仲裁机构,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5、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仲裁庭的分类
仲裁庭根据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2.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
三、仲裁庭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流程大致如下: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4.举证、质证、当事人辩论;
5.调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劳动仲裁的开庭和法院开庭有什么不一样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开庭后还要开一次庭可能的情况: (一)第一次开庭对需要鉴定的关键性证据未提供,需要鉴定结果确定后,才能裁决; (二)先行调解之后,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裁决; (三)其他需要再次开庭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仲裁庭和法庭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是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管辖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涉案的一方当事人向其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对案件受理后,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须要去应诉的;但是通过仲裁委员会而申请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协议的,就是说合同中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是纠纷发生前、发生后涉案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
2、两者中审理者的产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诉讼案件中审判员是会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并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随便涉事当事人自己选择,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当事人则有权申请回避;对于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选定合法的仲裁委员会以外,还需要约定仲裁庭的有关人数和如何构成,案件中的当事人也是可以选定仲裁员的。
3、仲裁与诉讼开庭审理上也不同。法院开庭的一般审理会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的机密信息或者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则不公开审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审理一般是不公开与社会进行的,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4、审理的程序以及涉案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也有所不同。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照我国的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但是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比较大的处分权,因此,几乎案件的每一个步骤当事人都能对其控制其主动作为。
5、两者监督程序也有所不同。我国法院对于案件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判决,若有错误,可采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设立。而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只是适用于相关的司法监督程序。
仲裁庭审和法院庭审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诉讼了。 2、受案范围不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却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 5、收费不同,仲裁费高,而且不能缓交、免交、减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仲裁开庭与法院开庭的区别
1、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诉讼了。
2、受案范围不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却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重新提起诉讼吗
1、司法救济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中不可少的一环。如果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仍不服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上诉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劳动争议案件最终结束。
2、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两类案件有的是事实较为清楚,争议金额数额不大;有的是国家有明确的标准,比较容易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使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对这两类案件,在当事人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为终局裁决。同时,为保障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对这两类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若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6种情形,即仲裁程序违法或者适用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开庭步骤
1、明确请求;
2、答辩;
3、调查事实;
4、举证质证;
5、辩论;
6、陈述
三、法院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审理的准备.本阶段的工作主要有: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员(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的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4、评议宣判.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程序。其任务是通过合议庭评议,认定事实,确定证据,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判决.具体工作为:合议庭评议;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