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和国外仲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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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主观: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一般有三种不同,分别为机构的选定,规则的选定,裁决是否最终局不同。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 北京 。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为什么国内纠纷选择诉讼的多国际争端选择仲裁的多
国际商事纠纷中更多当事人倾向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仲裁较之于诉讼更具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适合于不同制度、国家、民族、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总体而言仲裁相较于诉讼具有如下优势:
一、裁决容易被承认和执行
截止2022年1月7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已达169个,几乎覆盖了所有国际商事活动相对活跃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该公约,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法院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相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纽约公约》,同年4月2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因此,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可在中国得到执行,而且还可在《纽约公约》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种世界范围内的可执行性无疑是国际商事仲裁被广泛接纳的最主要的原因。一国的法院判决能否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往往取决于两国之间是否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执行地国的法律,这使得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比仲裁裁决更加困难。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依据《纽约公约》的条件并援引裁决地的程序规则执行,同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与国内仲裁裁决相比,在条件及费用方面不会有过大差异。
二、仲裁程序更加灵活
诉讼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在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之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因此案件审理程序是不能改变的,法官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各个阶段中的陈述表达控制比较严格,当事人只能遵守法官的要求。而仲裁的核心精神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会仅仅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限制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仲裁程序适用法律,而且还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程序。特别是可以通过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和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在仲裁名册中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三、仲裁的私密性更强
在大部分国家,诉讼程序和诉讼文书一般都是公开的,任何第三方都能从公开渠道查到相关当事人涉诉的情况以及相关的裁判文书。但仲裁程序、证据文书、案件审理和裁决书等全流程内容均不对外公开,各国仲裁法及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的保密性也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对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裁决是仲裁的原则,可以说是国际性的习惯作法。仲裁的保密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为下次合作留有余地。
四、一裁终局节约时间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法院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所以当事人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以更少的费用取得一个确定的可执行的结果,效率更高。
综上,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比选择诉讼更具优势。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保障自身实体权益的实现。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有:
一、仲裁机构可选中国的,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规则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什么意思
国内非涉外仲裁的意思是,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我国公民或者是法人,也可以是组织,非涉外仲裁是相对于涉外仲裁的一个概念,任何当事人并不涉及到外国的民事主体的仲裁案件,一般都属于国内非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涉外仲裁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涉外仲裁主要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协议原则: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2、公平原则:涉外仲裁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
3、独立裁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裁决意见;
4、保密审理原则:保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
综上所述,对于国内非涉外仲裁目前国家还没有具体的定义,它是和涉外仲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非涉外仲裁的民事主体是本国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涉及到外国的民事主体的仲裁案件就是涉外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国内和国外仲裁有什么区别
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都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渠道。2、都有强制执力。
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新作出仲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但不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