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三胎被单位辞退
我因为生三胎的原因被公司解雇后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劳动者因为生三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因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九天(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员工怀孕被单位辞退合理吗
如果是以怀孕为由,这个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综上,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况的,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合法解除,且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杭州女子生三孩哺乳期被开除一事引发热议,生三孩哺乳期被开除合理吗?
如果仅仅是因为生三个孩子就被开除 ,我认为是不合理的。有关规定违反生育计划不属于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形之一,所以如果仅仅是因为生育孩子就被公司开除,这对于任何一个女性来讲都是不公平的。但是这次的事件似乎不仅仅只是我们看到的“超生”,“哺乳”这样的字眼,在一些真实的报道里面我们看到的关键词应该还有“放心假条”这样的字眼,所以这个杭州女子的事件不应该直接归纳为强行开除。
一:“二胎”时代
现在社会容许的是“二胎”政策,也就是如果生养三个孩子那么另一个孩子就是属于超生的孩子,那么这是否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三个孩子是同时出生的,所以是不是应该算是一胎呢?毕竟作为妈妈当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不可能说进行减胎的操作,所以我认为这三个孩子是算三胎,还是一胎还值得考究。而实际上这个女子真正的错误不是在这里,而是在单位不批假的情况下,她选择无视而是直接离开岗位。事实上这个女士应该在进行协调并且寻求帮助,而不是做甩手掌柜一走了之。
二:“二胎”是“二孩”吗?
这次的杭州女士因“三胎”被开除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对于这个事件,我最大的疑惑就是“二胎”是不是指“二孩”?这个女子是一次怀了三个孩子,但是我个人看来我认为其实这三个孩子应该是属于一胎,如果强行强调二孩政策,那么对于这种一次多胎的情况似乎不太友好,一个妈妈一次怀几个孩子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情,并且也不可能因为响应政策就进行“减胎”。所以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个人是非常迷惑的。
结语,“二胎”与“二孩”是否能够划等号我认为是值得考究,不然对于那些多胎家庭来讲是不公平的。你们这么看?
杭州一女子生三孩哺乳期被开除,申请仲裁为何会被驳回?
因为这名女子的行为属于超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律虽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前提是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话,那么肯定是不予保护的。这件事情发生在浙江杭州,李女士2020年8月份的时候生下了自己的三胎宝宝,结果在哺乳期内直接被单位给开除了。
李女士向当地的有关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却被驳回,这件事情很快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李女士大学毕业之后,就直接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进入到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内进行工作,虽然中间也因为个人原因辞职,但是后来又回到了工作岗位上,2020年8月份,李女士迎来了家里的第3个孩子,在李女士向单位领导申请产假的时候,对方却不予批准,原因也很简单,因为李女士的第3个孩子完全属于计划外的生育,所以没有产假之说。
李女士也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把产假放下之后就回家生孩子去了。三个月之后,当李女士想回到单位工作,却被告知要求李女士去办理离职手续。也就是在同年的12月份,李女士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上面对李女士的工资进行了明确的说明,12月份停止缴纳社保,公积金7月份就已经停止公司发放了。双方协商之后对于这件事也达成了一致,但是李女士却认为孩子才4个月,自己还属于哺乳期内,所以单位的这个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当中的规定,至于超生的问题,在相关条例当中并没有说一定要开除。
李女士一气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同样认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才能够享受到生育待遇,而李女士的做法却是违反了相关规定,驳回了李女士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补发工资的请求。李女士还打算到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目前已经开庭,案件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