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吗(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吗法律)
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我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分类:
优先权分为物权的优先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债权优先权(如台湾及大陆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
物权与债权两种性质的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担保物权中关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受偿的规定,即在担保物权中,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主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担保物权人就依法享有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法:
1、协议方式。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但该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诉讼方式。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先受偿权能约定吗
法律主观:
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可以约定,约定优先受偿权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我国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为原则,因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约定优先受偿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