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交房的法律(关于商品房交房的法律法规)
交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民法典商品房交付条件
法律主观:
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 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真实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些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也是新房交房条件的基础。民法典中关于商品房交房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付条件:商品房的交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此外,商品房面积还需要完成最终的测绘。
2、交付通知与接收:开发商应当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应当在通知期限届满前查询该商品房的相关情况,发现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有权拒绝接收。
3、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当在收到交付通知后按照约定时间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交付手续。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以及测绘报告。
4、质量保证与保修: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商品房保修期限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交房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房条件、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的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双方在签订新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交房条件,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要求。发包人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则不能交付使用。
商品房住宅“交房即交证”,是什么意思?购房者维护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呢?
商品房住宅“交房即交证”,是什么意思?
所说“交房即交证”,就是指新建商品房新项目交房时,在有关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收、金融企业等部门联动,在交房当场为提交申请的购房者申请办理不动产权、授予不动产权证书。换句话说,购房者在收房拿钥匙后,不管按揭购房,或是全额付款结清,只需还清税金、配齐材料,可在收房时同歩申办不动产权,领到不动产权证书。
交房即交证有哪些好处呢?
1、缩短新房销售的时间也
开发商根据交房工程验收,再取得”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再从小区业主拿到房产证,正中间步骤必须3-6个月时长。正中间步骤被立即简单化,这就意味着限购时长被缩短3—6个月。
2、防止了没拿到房产证的分歧
业主在工作交接新房的与此同时就可拿到房产证,立即防止了因种种原因没拿到不动产权证书,进而阻拦落户口、子女上学、银行借款等造成矛盾纠纷问题。这完成了小区业主住权与产权年限同歩,保证了买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购房者维护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呢?
1、与开发商或中介公司协商处理。
异议彼此立即商议是当前处理房地产业异议的最常见的方式,都是法律维权环节中第一步。无论发生什么,首先想起好讲好商议,这也是高效率最高,给彼此节约很多时间。不论是口头上或是书面通知,跟开发商或中介公司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讨解决方案。
2、要求媒体曝光。
假如开发商或中介公司态度不好,尤其是大企业,更在乎外界品牌形象,能通过媒体曝光逐步推进妥善解决难题,从而给购房者展开了警告,如果可以导致比较大的社会效应,应该会有功效的,但也要知道,新闻媒体并没有强制性权。
3、有求于消协并进行举报。
假如拒绝调解,那么就可以找本地消费者协会举报,寻求帮助消费者协会对有关商住楼买房纠纷开展协商。当然你需要提供详尽的文字材料和证明文件。就算消协也许不会对开发商作出特别大的强制管束,但会对开发商的信誉。因此也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4、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调解解决针,包含在购房时碰到交房后宣传策划与实际不符、品质、推迟交货、物业管理服务、虚假宣传、收费标准等诸多问题,购房者能够向有关建设局、规委、房产管理局、工商管理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并申请调解、解决。
5、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假如是行政争议以外的纠纷案件,如买房合同的效力等诸多问题,购房者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当然前提是,在双方合同中有约定仲裁协议,或是过后达到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不然仲裁委员会没有权利审理。这种方法较为便捷,并且也全是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
6、最终不得已就跑起诉。
通过上述方式都难以解决困难时,最终不得已,那就只能根据司法途径,向司法部门提到处理有关问题的起诉了。起诉注重直接证据,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搜集证据。并且还要保留好有关的证据。理解了直接证据,在诉讼中就会事半功倍。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开发商按照预售合同之约定承担维修和一倍赔偿的责任。
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可以对房屋质量瑕疵赔偿做出明确规定,这样对保障自身利益比较有利。当事人双方可以在预售合同里约定:如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有其他质量瑕疵的,购房者在保修期内可以要求开发商除免费维修外,还需按照修复费的1倍进行补偿。
双方商定对商品房其他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自房屋验收交接起,开发商对该商品房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由双方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进行约定。
三、超过保修期,开发商不对非主体结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超过保修期,开发商不对非主体结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责任
四、开发商对对房屋拒绝修复的法律承担。
开发商应当对交付的房屋质量承担担保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五、开发商注销后,质量瑕疵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
当事人行使其权利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对其开发的商品房若发生质量瑕疵,理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负责。若开发商主体发生注销,应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开发商主体消灭后,商品房质量瑕疵维修的责任应由其继承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