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可以用出资
法律主观:
成立合伙企业的,应当具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合伙人;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
法律客观: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怎样规定的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业不主动偿还债务为“不能清偿”,则又不符合补充无限连责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清偿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为“不能清偿”。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同时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高风险所导致的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由此看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面的问题,是看合伙企业是哪种组织形式来分的,组织形式不同,其合伙企业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也不相同,因此,在实际中,与其他企业做合伙企业时,一定要考虑好合伙方式,以免日后承担不必要的经济问题。
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还是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足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后将要处理以下几个问题:1、合伙财产,合伙人要退伙,那么需要先结算合伙财产,具体结算时,需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如果还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并且也还有未收回的合伙财产,那么即可能要等事务了结了再结算;
2、合伙债务,在退伙时,合伙人可以主张结算合伙财产,但同时也要清偿合伙产生的债务,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是在退伙时还有未了解的债务,那么即使已经在合伙企业中宣告退伙,但是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债务清偿找退伙的合伙人。
不过,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后,可以请求其他合伙人清偿。如果因为自己已经退伙,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清偿的,那么其他人属于违反约定,可以就此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余人返还应偿还部分的债款。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应怎么承担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根据组织方式的不同,债务分担方式分为三种情况:一、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论述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债务的承担。
【答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1)合伙人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就是说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普通合伙的财产并不具有完全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独立性。合伙人对外应该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不能完全以普通合伙的财产作为担保。普通合伙的特点就在于无限责任,这是它与法人最本质的区别,无限责任的设定,扩大了普通合伙企业清偿合伙债务的履行担保,对债权人债权的充分实现无疑是非常有利的。这也是普通合伙能够具有较高的信用的原因。
(2)合伙人对普通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债务人履行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普通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以及全体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的。因此,合伙人仅就普通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同时,合伙人对普通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者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
(3)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普通合伙债务时的顺序。对此我国民事立法采取补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普通合伙债务,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即合伙人个人对普通合伙债务仅负补充责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我国审判实践中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普通合伙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普通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与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有关。一般而言,合伙人需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则默认为无限责任。建议合伙协议中详细规定各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和比例。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相对简单的企业形式,主要特点是由两个及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在这种形式下,合伙企业有其特殊的债务承担方式。一般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合伙人只需要承担其出资额度以内的债务责任,而不可能因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而承担更多的负责。例如,一位合伙人出资100万元,那么他的债务承担上限为100万元,不会超过这个数额。然而,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默认情况下,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合伙人不仅需要承担自身的债务,还可能因为其他合伙人的债务问题而承担更多的负责。因此,建议合伙协议中详细规定各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和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还受制于法律规定。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的最高限额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此外,涉及到的债务类型、合伙人的行为等也会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
对于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对于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明确约定债务分担比例,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债务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限度。2.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状况,避免公司出现负面情况。如果已经出现,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3.与其他合伙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4.在签订合伙协议前,要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确保对公司的状况有充分了解,避免雷区。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与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有关。一般而言,合伙人应当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则默认为无限责任。因此,在签订合伙协议前,应当认真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主要是三种: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原则,承担有限责任是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借钱给合伙企业
一、合伙人借钱给合伙企业
法律分析:如果合伙企业是向全体合伙人借款,而非全体合伙人中的某一个合伙人借款说债权就应属于合伙经营所积累的财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借款,但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能否借款给合伙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2条、合伙经营所投入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经营所积累的财富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因此,如果合伙人借出的款项并非合伙经营所积累的财富而是其个人财产的话,显然其他合伙人不能成为债权人
但是,如果合伙企业是向全体合伙人借款,而非全体合伙人中的某一个合伙人借款,那么借给该企业的款项或者说债权就应属于合伙经营所积累的财富,因此,此种情形下全体合伙人都应属于债权人。但是对于是否借款,应经过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或者决定
四、合伙企业能否借款给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该条款还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