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么(劳务派遣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劳务派遣可以仲裁用工单位吗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产生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如果是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产生纠纷,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一般仲裁派遣单位,但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派遣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法律分析:应该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的证据,而且要注意,需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仲裁起诉必须两家一起告么?
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看,好像劳动仲裁的双方不应当有用工单位作为独立的一方主体参与与劳动者的劳动仲裁事宜。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看,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才能适用。由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得知,用工单位(劳动者实际从事劳动的单位)不能直接作为劳动仲裁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来参与劳动仲裁。所以你申请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应当是劳务派遣公司。这是我的分析理解,供你参考吧。
劳务派遣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产生纠纷,若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产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是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产生纠纷的,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签了劳务派遣合同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只要单位有营业执照,还有能提供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明,如工卡,工资单等。建议到单位所在的区或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
法律分析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对象是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的证据,而且要注意,需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证明材料。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劳动仲裁告谁
视情况而定:
1、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当以用人单位为申请对象。
2、如与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当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实际用工单位与受派遣的劳动者二者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为其提供了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劳动仲裁和诉讼,可以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如果是无过错性辞退的,有赔偿。根据该员工在工厂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赔偿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赔偿给员工半个月工资。但如果该员工是因过错被辞退的,则不能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