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未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对于合伙的债务,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
合伙人私自用合伙企业名义进行担保和贷款,无力偿还被诉,怎么办?
一、合伙人私自用合伙企业名义进行担保和贷款,无力偿还被诉,怎么办?
可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关于是否违反“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关键在于该条是禁止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需要对法条进行体系化解释。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
,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换言之,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过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
。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从整体看来,《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认为是管理性规定,并非强制性禁止性规定。首先,合伙企业强调人合性,最大限度地尊重意思自治,第二,经过体系解释,应当认为(若无约定)则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但是可以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允许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三,合伙人是法人,而法人的员工是自然人,聘请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执行事务,就是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二、甲已退伙,却私自以合伙名义为朋友贷款,其朋友到期不能还,银行怎么办
合伙企业法的一道案例分析2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尽管丙早已于2000年6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2000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可以决议将其除名。5.在合、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6.由于乙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清偿责任,而其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因此,其将就超过的部分,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丙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承担清偿责任的是甲、乙、丙三个原合伙人和丁新入伙的合伙人。由于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承担的比例,所以,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甲、乙、丙、丁各承担7500元。由于甲的朋友已向乙支付了4万元,因此,丙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9万元,同样,合伙人要平均分担,即甲、乙、丁各承担3万元。所以,乙有权向甲追偿37500元,向丙追偿7500元,向丁追偿37500元。
三、合伙人私自以企业的名义为朋友担保5万元贷款,银行不知情...
此合伙人应为法人代表?银行为善意第三人,你们不得以不知情对抗,但由于因此而使你们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合伙人承担赔偿损失。
四、合伙人私自以企业的名义为朋友担保5万元贷款,银行不知情,其朋友到期没有还款,银行是否可以要求企业...
此合伙人应为法人代表?银行为善意第三人,你们不得以不知情对抗,但由于因此而使你们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合伙人承担赔偿损失。
合伙做生意时以合伙人名义欠的货款,后货款被合伙人要去,,结果合伙人没付款,我会承担责任吗?
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外而言,你与合伙人都没有付款;
二、同时你与合伙人之间,在法律上属于连带责任。
即生意伙伴可以向你们中的任何一方主张还款的权利,你们中的任何一方,都有还款的责任。
三、你在还款后,可以向合伙人追偿。
事实上,你已经把货款给了合伙人,而合伙人没给。但你并不能因此而拒绝向生意伙伴付款。换句话说,你可能要掏二次货款,但你同样也有权利向你的合伙人追偿。或者,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合伙人将货款支付给生意伙伴。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及追偿方式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债务对于合伙人来说不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根据合伙人的责任及合伙企业的类型来具体承担的。在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中,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但这种规定也加重了一般人进入合伙之后的责任,也使得债务纠纷呈现上涨的趋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