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审判公开原则。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0、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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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的流程:
1、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2、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
3、 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 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法律仍然以其独特的意义与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着人们的希望的同时更维护着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名词解释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等。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如下: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审判公开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诉讼法三大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审判公开原则。
其实我国有一部分公民,容易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我国的刑法相混淆。要知道,刑事诉讼法和我国的刑法其实是两部法规。具体的要求和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不管怎样,我国立法人员在制定这两项法规的时候都是有着相关的立法原则的。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二、刑法的三大原则为:
1、罪刑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据为《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为我国《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可不只包括三大原则。我国的刑诉法的原则一共有十一条,分别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着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我国司法体系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依法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等。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学中,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往往被称为“刑事诉讼之主义”。民国时期学者也有类似用法。
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形式到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使得审判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那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政治或理论原则,只要没有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就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仅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而且各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对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有约束力,只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上诉不加刑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各项具体制度、程序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如果违背了这些制度和程序,就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法律解析:
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