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什么意思(疑罪从无什么意思制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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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有以下几类情形: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即被告人究竟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这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被证明为虚假、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在疑罪的情况下,由于指控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可能性,这时对被告人作有罪处理,还是无罪处理,直接体现法律对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尊重,也反映法律对这种现实的评价。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此时不能确定嫌疑人、被告人犯罪,那么就不能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橘扰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纤伍枣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毁拆通知人民检察院。

疑犯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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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适用范围

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疑罪从无”是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过去“疑罪从轻”、“疑罪从缓”的否定。需要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有以下几类情形:

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

即被告人究竟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这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被证明为虚假、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二是证据虽然有证明力,但存有疑点,且疑点不能达到合理排除程度;三是全案证据不够充分,尚达不到法定的证明要求,从而无法进行证明。

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在疑罪的情况下,由于指控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可能性,这时对被告人作有罪处理,还是无罪处理,直接体现法律对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尊重,也反映法律对这种现实的评价。疑罪从无实质上体现了必罚主义的价值追求。可见,追诉侦查机关要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履行证明责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

就权利而言,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人生来就是无罪的,无须另加证明,追诉侦查机关要指控他犯罪,就必须提出有罪证据。就诉讼地位而言,由于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对象,他们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既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条件,因此,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举证责任,通常是由追诉侦查机关承担证明犯罪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疑罪从无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疑罪从无的含义

解释如下:

疑罪从有,是指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你是有罪的,你需要自己提供自己是无罪的证据。

疑罪从无,是指在没有明确证据情况下,法院认定你是无罪的,公诉人或者是原告方需要提供你是有罪的相关证据。

疑罪从无适用限制

疑罪从无的适用并不是任意的,并非只要存在“疑罪”就必须作“从无”的认定。除了上文所述的适用范围之限制以外,其具体适用还存在其他一些限制。

(一)疑罪从无自然要受到法治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约束,如法治国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正审判等原则。

(二)法官适用疑罪从无所为判决要履行裁判文书说理义务,对其心证的形成,尤其证据证明力的审酌进行披露。裁判文书说理亦被认为约束法官裁判权及其自由心证的机制之一。

(三)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

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是对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是正义的回归。

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中“从无”的相对性:首先,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性质,表现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则不起诉决定被撤销,检察机关应当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自然失效。

2、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其次,审判机关终审的无罪判决在一定条件下仍非终局,表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也就是说,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所作出的无罪判决,并不具有终止法律诉讼的效力。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以下是疑罪从无的意思解释:

一、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

问题二: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理解就是没有证据不能定罪。

问题三:什么是疑罪从无原则?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问题四:法律对于“疑罪从无”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一楼说的只是刑诉法的一些原则,不是具体规定

刑诉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问题五:疑罪从无体现什么法律思维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

问题六:中国刑法是否疑罪从无的原则? 是的 现在是无罪推定

问题七:疑罪从无的各个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的差异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的权利,侦查阶段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未做明确规定,能否适用、如何适用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前后逻辑关系进行推理而得出。 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相对模糊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4)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对于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上述众多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但也未明文否定。从条文的相互关系中,我们是可以推理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可行性的: 侦查机关终结案件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若证据不足则不得终结,不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不能启动下一诉讼程序,则事实上是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理由是“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②] “不存在犯罪事实”应是指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不应包括缺少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故从严格意义上讲,“证据不足”不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侦查机关一般不得直接撤销案件,而应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待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按自动撤销案件处理。最终结果是,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还是在侦查机关就已经终止。上述推理说明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阶段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完全依赖于侦查或羁押的期限,故这种适用仅仅是被动适用,侦查机关不具有适用该原则的主动权。

问题八: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有什么区别 50分 有罪推定是指先推断为有罪,然后通过调查取证,来证明没有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则为有罪。通常意义上说“疑罪从有”;

疑罪从无正相反,先认定你无罪,然后通过调查取证,来证明有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则为无罪。

问题九:什么罪从无?一个说法 疑罪从无。就是无可靠有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当无罪处理

问题十:什么是疑罪从有 疑罪从无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 ,是指 刑事诉讼 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 不确实、充分,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撤案、不起诉和宣告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刑事诉讼法 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我国刑事诉讼 法规 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 罪名 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 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 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的意思是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

疑罪从无的意思: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疑罪从无原则适用范围:

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

即被告人究竟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

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在疑罪的情况下,由于指控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可能性,这时对被告人作有罪处理,还是无罪处理,直接体现法律对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尊重,也反映法律对这种现实的评价。疑罪从无实质上体现了必罚主义的价值追求。

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

就权利而言,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人生来就是无罪的,无须另加证明,追诉侦查机关要指控他犯罪,就必须提出有罪证据。

就诉讼地位而言,由于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对象,他们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既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条件,因此,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举证责任,通常是由追诉侦查机关承担证明犯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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