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是不是属于优先债权(工程款是否属于优先债权)
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权
法律主观:
在生活中,我们知道一般在办理业务的时候会发现会员比普通需要办理业务人员,是有优先办理资格的。一、破产程序的优先受偿如何实现1、应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位;2、参加破产的费用应放在第二位;3、破产费用应在第三顺序位;4、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应放在第四顺序位。二、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情形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此之称为有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参加破产费用之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常常和破产费用相联系。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4、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在企业破产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中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新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予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整顿期新欠费用优先受偿权。但是,整顿期间,新欠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仍应当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三、破产程序的优先受偿权特点1、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20日,最高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适用作出了解释。《批复》第三条对承包人的优先的范围即建设工程价款作出了规定,1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已经支出的和未支出的但应当支出的部分,2承包人已经为建设工程支出的材料款等费用,3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受到的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作为承包人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中,对具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权利相应的保护。①无需登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为法定的优先权。申请执行人工程价款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无需当事人作出约定,直按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申请执行人这项权利只要条件成就,是法定的优先权。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优先于具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和其他债权,如果对同一建设工程发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为了筹措建设资金,可能会以该建设工程作为抵押物而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而在该建设工程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该建设工程还欠其他债务。金融机构、承包人、其他债权均向人民法院起诉,且都已进入执行阶段,而该建设工程变卖后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人民法院不是采取参与分配的方案执行该建设工程,而是保护承包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工程价款优先于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和其他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清偿。③对申请执行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1)、申请执行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到时间限制《合同法》对于承包人作为申请执行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批复》明确规定该期限为六个月,即申请执行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晶卢计算为六个月,逾期,则申请执行人将丧失该项权利。2)、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不论其是否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对承包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垫资问题的探讨,本人认为,垫资应当纳入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其理由,在现实生活中,建筑行业为了对外承揽建筑业务,工程带资、垫资,或者以先建后付的付款方式形成,或者通过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实现,作为承包人垫资是建设行业的惯例,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先付给少部分备料款或按工程进度付款,作为承包人的申请执行人的垫资已经物化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理所当然属于工程价款,应该在执行中优先受偿。
拖欠工程款属于什么纠纷?
我们知道,工程款是对工程建设来说是很重要的,工程款不到位会产生很多问题,特别是拖欠工程款,那么拖欠工程款属于什么纠纷呢?
一、拖欠工程款属于什么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所以,恶意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
欠付工程款的纠纷是否属于债权之诉
债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因债权纠纷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而拖欠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程款对于施工方来说是债权,所以是属于债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工程款纠纷有哪些呢?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三、如何防范工程款纠纷?
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承包企业很难揽到工程,所以对工程项目格外珍惜,这容易形成一种志在必得的心理,这种心里促使对合作伙伴诚信度考察的忽视,则往往落得干了活拿不到钱的结局。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的资信能力对承包企业的权利实现是至关重要的,故必须对合作伙伴的情况要有所了解,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东构成,企业信誉如何,有无违约记录,对外负债,主要固定资产现状如何,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及监管情况等等。
2、审查建设手续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建设方的建设意图超越审批范围,如果承包方不问青红皂白匆忙承建此工程很可能陷于困境,为以后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碍。例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而发包方却想建到五层以上,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建设,建设过程中很可能遭到规划部门勒令停工,承包方势必进入僵局。再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把楼建设到五层以上,事后,该工程被城建规划部门勒令拆除,承包方主张五层以上部分的工程款就有了难度。
3、请专业人员把好合同关
合同是承包方实现权利的最重要的凭证,合同是否规范、表达是否准确、严密、详细对承包人来讲十分关键。有的人常常认为施工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没有什么可以发挥的。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建设部推荐的格式文本是为了双方订立合同方便、规范,但格式合同里是很多可以选择的条款,并且有些是空白条款待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4、完善施工手续
相当一部分工程款纠纷的承包方由于手续不完善,无法取得证据,给对方可乘之机。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就很被动。故施工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比如,工程图纸设计的更改、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加等变签单一定要有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的签字。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拖欠工程款属于什么纠纷的相关内容。我们知道债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因债权纠纷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而拖欠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程款对于施工方来说是债权,所以是属于债权之诉。
工程款优先是否列入破产债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方有权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计算。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扩展资料
优先受偿权的特点: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