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控制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吗)



经济控制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吗)
经济控制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吗)
1、身体暴力:
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搡、拳打脚踢、咬人、拧拽、打耳光、揪头发、或者使用器物伤害对方的身体,比如用刀扎、皮带抽打或烟头烫;
2、精神暴力:
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3、经济控制:
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家庭虐待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
一般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以身体、心理、性或经济上的虐待、伤害、威胁、恐吓、控制、限制自由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由一方家庭成员对另一方家庭成员实施,常常涉及到配偶或情侣之间的暴力行为、父母对子女的暴力行为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行为等。家庭暴力可以是身体上的暴力行为,比如殴打、打骂、掐、拽、拳打脚踢等;也可以是心理上的暴力行为,比如辱骂、威胁、恐吓、羞辱、限制自由等;
还可以是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比如强迫性行为、性骚扰等;
经济方面的暴力行为,比如经济控制、财产侵占、经济威胁等。
无论何种形式。
家庭暴力都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着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必须引起重视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打击。
如果您遭遇家暴,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
1.报警求助:首先应该报警求助,让警方介入调解,同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到当地公安局报案。
2.保留证据:如果遭受到家暴,应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家暴痕迹、受伤照片、录音、视频等,这些证据有助于警方调查和处理案件。
3.寻求法律援助: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在办理法律援助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
咨询律师并申请法律援助。您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寻找有关律师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一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也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可以直接咨询相关信息。
还可以寻找社会组织的帮助。一些妇女维权组织、志愿者组织等也会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4.保护个人安全:如果有可能,应该离开家暴现场,不要硬碰硬,寻求安全的地方。
当遭受第一次家暴时就应该警觉并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家暴只有第一次和无数次,不要高估自己在对方心中的地位。远离施暴者,才能开启新的生活。
一、家庭暴力的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夫妻互殴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以下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1. 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
2. 双方互殴的原因,如: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自卫;或一方先动手,另一方随手抄起身边的物品反击;
3. 双方对事件经过的陈述;
4. 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如:一方掐住对方的脖子,相对方挣扎中抓伤对方的皮肤;
5. 双方或一方之前曾有过施暴行为等。
三、虐待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四、证据的采集和认定
1.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
3.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对受害人做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它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动,不应当被认为是真心悔改,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真正放弃暴力沟通方式的表现,而应当被认为是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加害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保证应记录在案。
4.未成年女子的证言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
法院判断子女证言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考虑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作证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庇护所、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6.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接警或出警记录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出警记录记载了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方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做出判断。报警或出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7.人民法院调取、收集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1). 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
(2). 由于加害人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与家庭财产数量以及加害人隐匿、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有关的证据;
(3). 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家庭暴力指的是在家庭内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施加身体、心理、经济或性上的暴力行为。它是一种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恐惧或控制的行为。
家庭暴力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1.身体暴力:包括打击、踢、推搡、勒颈等身体上的伤害行为。
2.心理暴力:包括恐吓、辱骂、威胁、控制、剥夺自由、孤立等对精神和情感的虐待。
3.经济暴力:包括控制家庭财产、拒绝提供经济支持、制约对财产的自主支配权等经济上的压迫行为。
4.性暴力:包括强迫性行为、性侵犯、强迫进行性行为等针对性的违背意愿和人身自由的行为。
家庭暴力可能涉及任何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儿童、父母和其他家庭关系中的人。这种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包括身体伤害、情绪压力、自尊心下降、焦虑、抑郁等。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了保护受害者和制止家庭暴力,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并提供了支持和援助机构。如果您或身边的人经历家庭暴力,建议寻求相关的法律和支持机构的帮助。
家庭暴力的分类包含以下几种:1、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分为:1身体暴力;2情感暴力;3性暴力;4经济控制。2、按照受害者类型可以分为:1亲密伴侣暴力;2儿童暴力;3老年人暴力。
(一)按表现形式分类
1、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又称躯体暴力,家庭中发生的身体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蓄意使用体力或使用武器,伤害或残害对方的行为,包括推搡、抓夺、击打、捆绑、踢人、鞭打或枪击等。
2、情感暴力
情感暴力又称心理暴力,家庭中的情感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诋毁、嘲弄、威胁和恐吓、歧视、排斥、忽视和其它非身体形式的敌意对待。
3、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受害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行为人与受害人有可能是伴侣关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关系。
4、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按受害者类型分类
1、亲密伴侣暴力
亲密伴侣暴力是指发生在结婚伴侣之间针对另一方进行的躯体、精神或性侵犯行为(在恋爱双方之间发生的暴力通常被称为“约会暴力”),这些行为包括躯体攻击行为(例如:踢打、击打),精神虐待(例如:胁迫、蔑视和羞辱),强迫的性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性胁迫,各种管制行为(例如:隔离、监视)等。
2、儿童暴力
家庭暴力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对18岁以下人群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施暴者可能是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存在任何家庭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它通常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的忽视或虐待;童婚、早婚或强迫婚姻中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等。
3、老年人暴力
家庭暴力中针对老年人的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对老年人实施的一次或多次不恰当的、并给老年人带来伤害或造成不幸的行为。它包括对老年人的身体暴力、精神和心理暴力(例如:忽视与漠视)、性暴力。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实行经济和物质虐待也是一种针对老年人的暴力行为
。
不管是谁,再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都要及时的向派出所或者相关部门求助。不要因为加害人的恐吓而不敢向外人诉说。并且也要分清楚惩戒和家庭暴力之间的区别。惩戒不代表就可以使用家庭暴力。
法律分析: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我国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
法律依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条 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 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庭暴力包括哪几种类型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经济控制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身体暴力包括推搡、抓夺、击打、捆绑、踢人、鞭打或枪击等。情感暴力指的是诋毁、嘲弄、威胁和恐吓、歧视、排斥、忽视和其它非身体形式的敌意对待。经济控制是指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我们应该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让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够在平等、和谐的氛围中生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