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能撤销吗(要约能撤销吗)



要约能撤销吗(要约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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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能撤销吗(要约能撤销吗)
要约是可以撤销和撤回的,但前提一定要满足相关的条件,一般要约的撤销是在发生法律的效力之后,对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而对于要约撤回是在法律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要约可以撤销和撤回吗?
可以的,满足条件下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综合上面所说的,要约就是以一方当事人以缔结为合作的目的,而向当事人提出合同的条件,一般双方达成一致条件之后就可以达到双方的目的,但在合同产生效力之后如发生法定的事由是可以撤销的,但前提一定要合理、合法才不会承担违约的责任。
法律分析:可以。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的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律主观: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要约是属于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一)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的法定条件是,在要约当中明确约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要让受要约人知道,撤销要约发生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以后,在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在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且为了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的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一、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怎样的?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二、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3、生效条件不同。
4、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五、要约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哪些区别?
1、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3、两者要求的条件不同。
要约撤销关于不可撤销的规定,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而要约撤回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要约人需要注意,要约的撤销跟撤回是不一样的,在要约还没有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可以撤回,如果已经送达了受要约人,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考虑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会造成要约失效,要约失效后又想合作的,只能重新进行协商。
法律主观:
要约一般可以撤回或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以撤销:
1、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律主观: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律主观: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合同并不是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成立的,而是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要约到达不可以自行约定。要约到达后,如果自己进行约定的,就是改变要约的内容,是属于新的要约。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撤销要约的条件: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6、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撤回从字面上来讲,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
撤销从字面上来讲,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2、时效性的不同
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3、作用不同
撤回是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主观:
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而在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要约人是可以撤销要约的,要约撤销后就会失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律分析: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的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