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证的含义是怎样的(阐述招标公证的含义及作用)
公证介入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公证内容及具体程序
法律分析:招标公证的内容及程序是公证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任务及需要确认、证明的事项。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任务是从法律角度引导、帮助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并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证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公证
公证,即人们所说的公家作证。它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市、县公证处,还有外交代表机关即驻外使馆、领事馆。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而是国家公证机关。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的职务。一切公证文书,都必须以公证员的名义出具。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通过公证活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保护我国公民、侨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和法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权利和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招标是什么意思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 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 参加投标的行为。
1、招标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的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
2、招标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扩展资料: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招标百度百科_招标投标法
公证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
(一)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顺利进行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招标投标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定,招标投标的成立,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投标资格;
(2)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真实、合法。
(3)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投标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经济合同)不同。
首先,招标投标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而且投标方往往是不确定的多数人;
招标投标是一种由多个不同的环节构成,又紧密相关的连续活动。因此,无论是招标或投标方哪一方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特别是招标单位主体资格不合法,还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体或某一个环节不真实或不合法,都可能导致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无效,造成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证,首先可以通过对招标投标全部文件和资料的审核、查证,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或投标资格,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的真实、合法;
其次可以通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每个环节乃至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合法;
最后,可以通过出具公证书,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总之,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可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避免无效之虞。
(二)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活动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原则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才能使参加招标投标的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证。但是,由于招标投标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长,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和不正之风还较为严重,如各种假招标、人情标、内定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政干预等。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声誉,窒息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而且也往往给当事人,特别是守法的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在招标投标公证中,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对合法的行为给予支持,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有效地阻止了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发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了招标投标的可信度,使投标单位敢于放心、大胆地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往往处于主动的有利地位(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制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方则处于被动的被审查的地位,加之招标投标双方都力图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确定中标单位,从而形成双方利益上的冲突。因此,投标方往往对招标单位不信任,对招标投标活动不信任。
这种怀疑心理,导致许多单位对参加投标望而却步,一方面想参加投标,在竞争中取胜,另一方面又怕招标单位弄虚作假,而上当受骗。公证机关在招标公证中不是招标单位的代理人,而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在招标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不偏不倚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维护招标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投标方的合法权益,这就消除了投标单位的疑虑,使之乐于积极参加投标,也使招标投标活动能够更加为社会所信任。
招标公证的作用
从中国招标公证人办理招标公证的实践来看,招标公证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作用主要如下:
1.招标公证的三大效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招投标合法的基础上,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或诉讼的发生。
第一、证据效力。招标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强制执行效力。第三、法律要件效力。招标公证文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招标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记录。
2.保证招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招投标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首先,招投标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而且投标人往往是不确定的多数人;招投标是由多个不同的环节构成,又紧密相关的连续活动。因此,招投标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失败,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招标公证人进行招标公证,必要时可通过对招投标全部文件和资料的审核、查证,保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招投标资格,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关文件的真实、合法。其次,可以通过对招投标过程的现场见证,保证招投标活动的真实、合法。最后,通过出具招标公证文书,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3. 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正之风
招投标活动只有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方法进行,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证。但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和不正之风时有发生,如各种假招标、内定标、徇私舞弊、行政干预等。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窒息了招投标制度的发展,也往往给守法的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招标公证人在招标公证中,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对合法的行为给予支持,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可以有效地阻止各种违法行为、不正之风的发生。
4. 提高了招投标的可信度
招投标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如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等),投标人则处于被动的被审查的地位,加之招标人力图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中标单位,而每个投标人则都希望自己能中标,从而形成双方利益上的冲突。而招标公证人在招标公证中是独立的第三方,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公证人不偏不倚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招投标活动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多个环节组成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出现矛盾,产生纠纷,乃至形成诉讼。这种纠纷或诉讼的产生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对双方的经济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人财物的损失,双方都应努力避免。招标公证人介入招投标活动,通过从法律角度的现场见证,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帮助规范、完善招投标活动,引导正确进行招投标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建立在真实、
招标公证的问题
招标公证的自愿申请
招标招标公证作用是多方面的,如保障招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见证,监督当事人言行的合法性,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形,一定程度上预防职务犯罪。但是,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一般人的心理状态是拒绝监督的,也可以说,当事人几乎没有自愿接受监督的,想通过招投标谋取一定利益的人希望监督越少越好,而那些守法的当事人也不愿主动接受监督,你们干嘛来监督我啊。也就是说当事人自愿申请接受招标公证人监督的比较少。
招标公证的专业知识
招投标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领域,这并不在于这一专业的难度,而在于招投标活动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生问题就可能造成法律纠纷,所以要求招标公证从业人员除了有招标公证程序等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与招投标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由于水利、交通、建筑等各行各业均有招标代理,均有可能申请招标公证,所以,招标公证从业人员还需要有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但目前许多招标公证行业的从业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这不利于招标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招标公证的介入深度
对招投标活动招标公证时,现场见证需要一定的深度来保证,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阶段
现场见证资格预审的过程与结果。
投标阶段
① 检查投标箱是否完好,是否合规;②应同接标人共同做好以下工作:a查验招标人委派接标人的身份;b逐一查验投递标书人的身份;c对投递标书人所送标书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正确记录;d记录投递标书人投送标书的时间;e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标书投入投标箱;f会同接标人一起将投标箱密封并加贴封条。
开标阶段
① 查验投标人代表的资格证件和身份证明,确认其身份;②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③ 现场见证投标箱的启封,检查标书份数和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④检查标书的启封,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并宣布查验结果;⑤ 现场见证唱标人所唱标书是否与标书正本一致。
评标定标阶段
① 查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核实其身份;② 现场见证评标定标标准、评标定标活动程序、原则、纪律及注意事项的公布;③ 现场见证标底密封情况,标底的开启,公布标底;④ 现场见证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⑤检查定标结果是否与评标定标记录一致;⑥现场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定标记录上签字。
如果招标公证人员能够现场见证上述所有过程,则整个程序被认为是公正的,就会有很强的说服力,但目前公证人实际上往往只对其中的开标、评标阶段进行现场公证,而不对招投标活动的其它过程进行现场公证,这就为招标过程的作弊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导致貌似公正而实际并不公正的事情出现。
公证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经过招标人的申请,公证人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来,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参与招投标过程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过程中要产生评标委员会。他们之间的责权利到底如何分界是非常重要的。如某项目的设计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标采用暗标,资信标、商务标为明标。有8家设计单位通过资格预审,最终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为5家,开标后经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公证人当众验证,5家投标人均满足招标文件中资质规定,均被允许进入下一程序,技术标由公证人、招投标管理机构共同进行编号,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评标的初步结论: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条件,3家投标人相应的投标文件应为废标,专家在写明废标原因的评标结论上签名,并认为即使剩余2家投标人也并不影响本次投标的继续进行,而后专家对剩余2家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了评分,认为这2家的技术标投标文件内容丰富翔实、技术经济可行,并给出和公布了相应的得分,准备进入商务标评标程序。但此时招投标管理机构认为,这2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虽然有效,但由于其参与数量过少,竞争性弱,要求招标人考虑重新招标。公证人虽然参与了整个评标过程,但没有就此事发表自己的意见,没有行使公证职能最终成了摆设,没有起到应有的公证作用。评标委员会也屈从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压力,最终认为重新招标更加合适。
公证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是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第一道有效防线,这道防线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证处独
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
二、公证效力有哪些?
1、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2、对于同一事项,其它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3、对公证机构贪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必须公证的事项
根据有关的规定,下列事项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须办理公证:
1、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抵押;
2、公开招标;
3、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
4、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
6、个人存款的继承;
7、股票的继承、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票据拒绝证书;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9、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兼并;
10、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
11、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
1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发行及开奖;
13、重大工程项目承包、基建、设计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和文书须办理公证。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公证的业务范围,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
1、证明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办理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公证机关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6、办理提存。即对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义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2)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履行义务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7、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如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担任公证顾问等。
8、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以及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相关的其他公证事务。
(二)公证业务范围,按照公证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将公证分为国内与涉外公证两种。国内公证就是公证机关为本国公民或法人出具在本国领域内的公证文书活动;涉外公证就是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证活动。根据这种活动出具的公证书,称为涉外公证文书。这种文书一般是发往域外使用,但也有一些是外籍人申办在我国国内使用。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交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管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