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中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
行政许可的监督具体包括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
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书面检查;
(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
(3)被许可人的自检;
(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时,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2、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什么
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规定如下: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把有关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签字以后归档。公众有权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的监督原则
法律主观:
一、行政许可监督有哪几种方式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一些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或制裁手段,如责令改正、撤销、吊销等,在实际执法实践中还不仅限于这些手段,与该法相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很多措施都是可以依法适用的。
从行政法学意义上来讲,行政制裁手段可以具体归纳为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强制,二是行政处罚。
抛开公、检、法、司等机关所具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谈,仅就法律规定所赋予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手段来说,一般可以包括这些。
一是在行政强制方面,设定了四种:1、责令停止作业,2、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关闭,4、责令停止使用(设备、用品)。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强制如果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受限的。
二是在行政处罚方面,在《行政处罚法》中设定了七个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法律客观: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纪检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局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接受市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不得擅自增加环节和程序。第六条本局统一以淮安市规划局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局属单位(处室)不得以自己或其他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第七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明令撤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以任何变通方式继续审批。第八条局属各有关单位(处室)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明确、规范的规则和程序。第九条我局将依法对下列内容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予以公示,并通过政府公报、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及其法律依据;(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文件;(四)申请书文本;(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流程;(七)收费依据、标准和收费许可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我局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统一由设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规划窗口负责。第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确属我局责权范围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的要求交齐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签章、受理人签字。第十三条在受理、审批、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进行招标、拍卖,并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行政许可的监督具体包括
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
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九项行政行为一起,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检查必须是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是需要出示执法证件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书面检查;
(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
(3)被许可人的自检;
(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九条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