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争议(什么是消费争议问题)
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
题主是否想询问“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什么”?民事争议。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其中产生的争议是属于民事争议的,不是行政争议。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
消费者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主要区别是
消费者争议仲裁主要是买家和卖家之间,对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提出的维权仲裁,涉及到的法律和劳动仲裁的不同,劳动仲裁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是雇员和雇主之间的维权仲裁。
法律分析
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消费争议?
消费争议又称为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矛盾纠纷。
消费争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谓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②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③在经营活动中,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④隐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称、标记等;⑤无理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等。其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双方在权利、义务方面产生矛盾纠纷,等等。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呢?这是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时碰到的首要问题。
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多条途径,消费者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自己的意愿、经营者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于自己最为有利的一条途径。这些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交换意见,协商一致地解决争议,当是上策。古训云:“和为贵。”协商和解的方式既可以节省大量的诉讼成本,又可以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且,由于双方是自愿和解,在履行和解协议时就会主动、积极、迅速,不致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协商和解的方式应当大力提倡。
这种方式的基本程序是: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受损失证据,找到经营者,向其负责人或者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就会接受。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要求过高,就会要求消费者降低其要求。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达成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时,争议就解决了。
一般说来,双方都会积极履行这种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但是,如果消费者事后觉得该协议并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反悔,另行仲裁或者诉讼。
争议的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所谓调解,就是由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主持,促使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达成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因调解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民间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调解,是消费者协会的一项重要功能。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两个原则,即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自愿是指调解的进行和继续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消费者协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只要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就无法开始或者继续下去。这也是调解这一方式的一大缺点。所谓合法,就是指调解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糊里糊涂“和稀泥”或者“各打五十板”,更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一般程序为:
首先,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其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写信、打电话或者当面递交材料,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的材料应当明确投诉事项,双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并留下联系方法。
其次,消费者协会进行调查。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以查明投诉事项是否存在。
再次,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查明投诉事项存在的,可以将投诉反映的问题转交给被投诉的经营者,并敦促其作出处理和答复。
最后,由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在当事人双方都明确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可以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双方进行一定的劝解,也可以提出一些合理的调解方案供双方选择。
调解协议是一种“君子协议”,需要靠双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去履行。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就是说,对该调解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不予履行。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时,就需要通过别的途径去解决争议。
争议的解决: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裁,是指由有关仲裁机构居中公断的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了有效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才受理。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依《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得仲裁。依此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范围。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机构不得受理该案件。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①自愿性。是否提交仲裁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表现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时必须递交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
②自主性。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仲裁员等。
③民间性。仲裁委员会一般是民间机构,不具有官方性质。其活动与司法活动有本质区别。但是,其作出的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仲裁活动也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
④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即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如同法院的终审裁判,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中,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不多。原因在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一般都不借助繁琐的书面合同形式。而是口头协议居多,即时清结。这样,也就很少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可能。但是,在一些继续性合同,如供电、供气等合同中,也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因此,仲裁仍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司法保护手段,是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一般民事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民事诉讼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起诉阶段起诉须具备一定条件:①原告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消费者必须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经营者发生了争议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起诉。②有明确的被告。如果消费者只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却找不出侵权人,使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诉讼就难以成立。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消费者在其诉状中必须明确表明自己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什么要求,并且把有关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④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消费者必须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其权利受侵害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如果消费者在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被受理了的,该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得退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准备阶段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在立案7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让其在15日内答辩。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确定独任审判员。
消费者可以聘请1~2名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即通知原、被告方及其代理人,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在法庭上,消费者及其代理人应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与被告方辩论,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可以主持进行调解。这种诉讼中调解也同样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迳行作出判决。
裁判阶段开庭审理结束,法庭退庭评议,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
执行阶段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如果一方不执行判决,另一方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消费争议的解决办法?消费争议消费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应如何解决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消费者争议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消费争议的解决办法。消费争议消费争议的解决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五项解决争议的途径,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方法。这五项途径具体可概括为民间的、行政的和法律的保护手段,那么,消费者如何认识这些自我保护手段呢?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的质量不合格;或在接受服务时,对服务质量、态度不满意,这时,可以先当场或事后找商店进行交涉,说明情况,提供证据,表明态度,并在商店承认事实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合理要求,促使纠纷能及时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解决。消费者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的社会团体。吉林省设有省、市、区(县)三级消费者委员会,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消委会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市、区(县)消费者委员会均可,最好向争议发生地的区(县)消委会投诉为宜。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也可以向有关工商、物价、技监、标准、计量、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自己的业务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往往在商品购销的书面合同里约定,买卖商品的量也往往比较大。而在消费者与商店即时清付的口头合同中绝少存在,而且采取这种方式解决争议,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量少,且以即时付清的口头合同形式完成,不宜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发生,往往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消费者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受到侵害时,以及已尝试各种解决途径不能如愿时,消费者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法律保护。如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司法部门还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以上五项消费争议的解决方法中,前二项均可视为投诉,第三项为申诉,第四项为申请,而最后一项则为起诉。除最后二项外,前三项仍然可概称为投诉,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费争议发生时的重要解决途径。
什么是消费争议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
消费者争议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其解决途径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发生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爱到损害,而引起的争议。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一方是消费者,而另一方是经营者,否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是: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什么是消费维权
消费维权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应该怎样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呢?
(一)向消费者普及消法等相关法律是提升消费维权意识的基础。
普及消法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掀起知消法、用消法的热潮,培育消费维权意识基础。各级政府应把普及消法列入政绩考核,并把消法印制成小册子分发到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各家各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把消法列为单位人员必修必考内容。学校应把消法列为中学生必修课目。电视台每周应有消法案例讲座、每天应有消法知识宣传。社区居委会应在居民居住小区墙壁制挂消法相关条文宣传框。
(二)公示维权信息是提升消费维权意识的手段。
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设置假冒劣商品展示台和警示牌,在出入口处适合位置张贴公布国家质检抽检信息,在报刊电台刊播国家质检抽检结论。制作“消费投诉指南”,告知“消费者权利、纠纷解决途径、权利有效期、投诉电话”,并提醒消费者索取凭证。在厂家商品的说明书上附带告知消费者维权方式和电话。在大型商场、超市和集市设立消费维权监督台和投诉电话。在工商局配置“12315”快速执法车。
(三)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是营造消费维权意识的有效方法。
消费者的受害行为除按消法规定的途径解决外,还可借助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导向作用,让新闻媒体披露经营者侵权行为真相和消费者受害事实,扩大社会影响力,一方面让社会各界关爱和帮助弱势消费者,一方面让受害消费者感受到有媒体的撑腰和壮胆。有关新闻媒体为消费者讨公道、讨说法的作为将有力地帮助和拉动了消费者参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着力解决消费纠纷是提升消费维权意识的保障。
(四)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受理,着力解决一件消费纠纷,让消费者真真感受到投诉有门、投诉有果。
消费者协会应尽全力帮助解决有争议的质量纠纷投诉案,在未影响商品原状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调换的,消协应帮助其调换,消费者不愿调换的,消协应帮助其退货。若确定存在质量问题,消协应转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消协和各监督站对消费者投诉的每项一件案件都要认真对待和落实。对确因投诉的事实超越了法律和事理的,消协人员应多做解释工作,避免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挫伤消费者的投诉热情。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入全新的2007年,315的宗旨仍然未变。在整个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今年的 315被定以了"消费和谐"的全新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