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到底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涉及到以下内容时无效: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涉及到以下内容时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如何抗辩免责条款无效的辩点
[内容提要]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序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有所助益。[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一、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或限制将来责任的条款。这种条款通过分解风险,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促使交易的成就。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对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出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免责条款往往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所利用,以逃避自身责任、扩大合同对方的义务或限制对方的权利,从而损害了交易关系中弱者方的合法利益。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适用较为审慎、严格,免责条款受益方须在签订合同时提请对方注意并解释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不发生免责效力。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8条对此更是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显然,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保险人违反此义务,该免责条款便会归于无效。《保险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条款中包含大量的保险术语,导致投保人在理解时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二、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公众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保险业竞争也在迅速加剧,尤其是入世后外国同行将抢滩国内保险市场,给国内保险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这种大环境下,以往只重规模扩张不重利润的各保险公司的许多问题日益突现,特别是在业务营销领域。实践中,围绕免责条款大致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免责条款用词用语不明确、含义不清楚,容易导致歧义和误解。如本案就存在这种情况。《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只要存在这种问题,保险公司就面临着要承担原本不必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的可能。2、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常因未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导致纠纷增加,信誉下降。保险公司除了自身工作人员外,还有一大批保险代理人。这些保险代理人总体业务素质不高,而流动性却很强,且常常唯利是图,难免会违规展业。有时为了说服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往往不主动向客户提到免责事项。客户一旦出险,如果属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拒赔时势必与客户的心理期待相去甚远,造成客户心理落差太大,于是引出投诉与诉讼。如果免责条款含义非常明确,则法官很可能会以客户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推定其对免责条款事项已明知而判其败诉。但最终受害的其实是保险公司自身,因为这样做会失去信誉、失去客户。3、在许多案例中,保险公司因难以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而败诉。由于有些免责条款语义不清。晦涩难懂,有的因技术性。专业性过强而超出了普通的理解能力,因此保险公司若适用此类条款免责将极易引起纠纷。碰到此类索赔案件对保险公司是非常不利的,除非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已在客户投保时向其解释说明过这些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事实上很难举证,即使有工作人员证言也会因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造成举证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大给保险公司举证造成了不便等等,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保险公司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只重前期展业不重后期管理,只重初期保费收入不重日后诉讼隐患。手续不规范、程序不到位是普遍存在的情况,更别谈日后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了。三、保险合同中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关于免责条款之具体表现形式,即如何认定一个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的问题,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部分才能被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亦属于免责条款;有观点认为,免赔率或者免赔额以及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免责的条款应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有观点认为,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中有关保险人免责的内容即属于免责条款。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明确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或“免责条款”或“除外责任”部分的条款,毫无疑问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实践中争议较大也是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种形式的保险条款。这类条款本身未被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而是隐含在其他保险条款或者在保单正面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身确实起到了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理赔责任的效果。要确认某一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关键不在于该条款是否有免除责任的内容,而在于这种免除责任的约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况下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范围及法律的基本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仅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契约条款,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订入保险合同是免除或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它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或制定的,在责任发生前订立并于责任发生后才生效的条款。第三,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具有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功能,这是保险免责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四、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裁量标准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保险人而言,对部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实践操作层面上还有更多的模糊问题需要解决。诸如:履行的方式,提示的程度等。(一)提示义务的履行形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提示应具有“显示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同时,免责条款的字体可以采取加大、加黑、加粗、斜体或者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以达到保险法要求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我国现行法对如何把握对于明确说明的内涵未作规定。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现过三种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的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要求最高,司法解释草案的要求与保险法接近。目前通说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审判实践中也基本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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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都有效吗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涉及到以下内容时无效: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涉及到以下内容时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法律分析:1、寿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寿险是指以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大同小异,比如属于道德风险范畴的部分,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肯定是不赔付的;不能与法律精神相违背,2年内自杀不予赔付,是整个保险市场约定俗成的准则,主要是防范投保人逆选择。对于吸毒和酒驾,国家一直是零容忍的,保险公司当然也不会进行赔付了。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导致的死亡情况等不可抗事件,一般也不在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2、健康险的责任免责条款。重疾险的免责条款,一部分的责任免除与寿险是一致的,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重疾险特有的责任免责,如“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或已患艾滋是不予赔付的。3、意外险的责任免责条款。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限制,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因疾病以及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之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免责条款是什么?
买保险时,即是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项保险合约,保险合同里面就写明了保险保障什么内容、也标明了哪些情况不保,所以大家购置保险一定要详细分析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这一项,会直接影响着大家后续的赔付。
下面,学姐就跟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免责条款的事项。
除此之外,保险合同还有很多注意事项,大家也要多多了解:
《教你辨别保险合同那些坑!》
一、保险的免责条款是什么?
免责条款其实说的就是出险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情况的条款。通俗来说,若是说出现了免责条款里面的状况,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赔的。
免责条款可以简单解释为,保险公司不会承担什么保险责任,不会保障什么。
通常而言,保险免责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显性免责和隐性免责。
1、显性免责
一般在保险合同内,都直接有一段或者一页写上“免责条款”或“责任免除”,字哪些情况免责就在合同里面跟被保人讲清楚。
2、隐性免责
隐性免责非常隐蔽和低调,散落在合同不同地方,不仔细看有时还挺难发现,就比如特别约定、病种定义、免赔额等。
二、保险的免责条款要注意什么?
保险公司之所以设立免责条款,第一的原因是为使得风险可控,二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
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而言,保险公司就不对此负责。
不同的险种的保险免责条款也不同。所以我们买保险前需要关注和理解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
仔细注意了!免责条款的设定是不统一的,所以大家在买保险时,可能会惊讶地发现同样的一些保险事故在这款产品是不予保障的,但是在其他产品中却设置了相应的保障。
大家在考虑的时候,千万要注意一下,若正常的保障内容却被包含在免责条款里,那么我们就需要好好斟酌一下,然后再决定还要不要入手这款产品了。
此外,一般条件下,设置的免责条款越少,那么获得理赔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免责条款越少就越不容易吃亏。
下面文章里,也有对不同险种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分析,大家可以再看看:
《保险的免责条款是什么,要怎么看?不懂可是要吃大亏的!》
三、保险怎么买?
我们从上面的免责条款这一项就可以看出,保险的购买其实是一件有难度的事,那么保险究竟应该怎样买入呢?接着学姐就以重疾险为例,带大家了解下买保险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1、适合人群
重疾险最关键的效用是在被保人被诊断出合同约定的疾病并且达到理赔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朋友们可以拿这笔保险金用来支付医疗费、当作接下来生活费、弥补收入损失等。
事实上,几乎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罹患重疾,很多重疾在治疗时又需要很大一笔钱,这样一来很需要配置重疾险将患病时的经济风险减小。
2、保额
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都很高,想要买重疾险之后能够在生病时拿到充足的赔偿金,这样的话我们就要把保额做得高一些,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将患病时的经济风险转移掉。
学姐给大家一个建议,保额最好不要在30万以下,原因是时不时可以看到的重大疾病譬如癌症的治疗花费,至少就要花掉30万,具备30万保额,就可以很好地弥补经济损失,究竟配备多少保额,应该基于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家庭的经济条件。
3、保障内容
配备保险,保障内容有哪些,是我们要好好地关注的内容里面的一个,银保监会规定重疾险必定包含了28种重大疾病的保障,关于这点市面上在售的重疾险产品都有能力做到。
我们需要关注的一点是,优秀的重疾险,尽量覆盖28种重疾对应的高发轻症、中症保障,因此被保人的保障才比较丰富,也能提高获赔概率。
4、保障期限
重疾险保障期限分为两种,即定期和终身,最好在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保终身的,往后余生都有保障。
如若实在是经济紧张,那不妨去选择其他相对好一点的,去选能够将我们人生中重要阶段包含在内的定期期限。
5、单次赔付和多次赔付
兴许有些小伙伴发觉,重疾险分为两种——单次赔付和多次赔付。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多次赔付型重疾险产品确实能给被保人提供更多层次的保障,但有些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价格可能会比单次赔付的贵一些,因此小伙伴们千万不可以盲目地认为选择那种提供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就百分百划算,还是得根据具体产品做具体分析。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学姐已经帮大家从市面上筛选出十款优质的重疾险,有需要可直接从中挑选一款:
《十大值得买的热门重疾险大盘点!》
四、买保险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以上是关于免责条款和选购重疾险时的注意事项,或许大家已经知道了保险了。
然而有一点需要大家重点留意一下,不论配置什么类型的保险,买保险应该详细地阅读条款,了解保险的保障内容、理赔条件、免责条款等,如若不进一步理解条款,投保后也不认真查看合同,如果发生理赔纠纷,吃亏的估计是我们自己。
五、保险要去哪买?
就通过哪里可以买到保险而言,这方法可就多了,一般有线下、线上两种方式:
1、线下投保
往往我们可以在保险公司实体运营网点、银行进行保险选购,再者可以借助保险代理人买保险,大部分保险公司都配备了线下保险代理人,可以经过他们投保。
2、线上投保
伴随互联网逐渐的发展,带来了便利的生活,如今也能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投保,往往我们能在保险公司的官网、APP、保险商城上,或是网上第三方平台譬如支付宝、微信等,也可以买到保险产品,部分第三方保险咨询平台不但贩卖保险,而且可以提供给客户周到的咨询、理赔等服务。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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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怎么认定
要求必须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还须主动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询问或要求为前提,而是保险人应强制履行的义务。同时,对于不履行上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使用的交强险免责条款有效吗
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交付保险凭证。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倘若车主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已接受,故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但保险公司没有向何某签发保险单及交付相关保险凭证致使何某无从得知其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投保期限,从而导致交强险脱保。
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免责条款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责任约定,即“保险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作出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可见,法律对于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当严苛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责告知义务。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不可交叉。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经济赔偿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可视为交强险的补充。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而言是“各司其责”的。
因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也未就免责事由和条款尽告知义务,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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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需视情况而定:1、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2、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需视情况而定:
(1)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
(2)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保险合同条款不合理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保险合同条款不合理解决方法如下:
1、协商。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自行解决纠纷;
2、仲裁。合同双方对某一时间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做出裁决;
3、诉讼。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