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受伤去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怎么办(工地受伤劳动监察大队管吗)
劳动监察大队不给解决问题怎么办?
如果您在劳动监察大队的协助下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寻求上级部门帮助:您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机构寻求帮助和支持,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咨询律师:如果问题比较复杂或者涉及到法律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起诉讼:如果经过多次交涉和协商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怎么办
劳动者证据不足的,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扩展资料
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举报、投诉后有权利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八、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在工地干活受伤找劳动监察大队他们说不属于他们管是什么原因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起诉。涉及医疗费用的,法院会裁定先予执行。如果没有支付医疗费用,法院会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劳动监察大队不解决问题怎么办
法律主观: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这方面的问题反映,这样劳动部门一般会在很短的时间内给一个具体的答复,这样单位一般也会尽快给大家发放工资。 2、如果劳动部门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不能解决的话,可以直接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一个法律手段,这样可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一般来说仲裁费用元,如果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这点不用担心。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那么也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 到法院起诉 ,这样就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了,这样的情况下,大家需要准备一些资料,也可以找法律援助机构帮忙。根据国家的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这点可以看看具体的法律资料就知道了,现在这类案子解决很容易,只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就可以了。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不解决问题怎么办
法律主观:
将用人单位告到劳动监察大队后,劳动监察大队会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核实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劳动监察大队会对以下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招用童工。 4、用人单位是否保障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6、其他法律规定的监察事项。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个人申报工伤,劳动局不予受理怎么办?
一件工伤索赔的案件大体上要经历三个主要程序,一是工伤认定,二是劳动能力鉴定,三是仲裁索赔。这三个程序中最难做的就是第一步工伤认定。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1个月内有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申报,如果单位不申报的,发生工伤的劳动者一方可以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申报工伤的权利,但因为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一方是弱者,往往对于申报工伤的材料准备不齐全,甚至拿不出一份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往往面临的是劳动局不予受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应从那几方面着手呢?陈艳梅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启发。 一、准备材料要充分 俗话说“不打没有准备的仗”,申报工伤也是一个道理,申报材料非常重要,(这里针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要证明两点,一是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二是所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范围。围绕这两个关键点,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包括工作牌(证)、出入证、签到表、工资发放表、排班表等在工作过程中保留的相关文件(照片)、工友证人证言、包工负责人的承包合同复印件、工地张贴的处罚通知、(被处罚人的证言)、在医疗过程中达成的医疗费的协议以及劳动监察大队、安监局、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站的行政部门的对此次事故的处理意见等等。如果上述材料齐备,劳动局十之八九就会受理,而且很大的可能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书。 二、如果上述列举的材料不全,劳动局不予受理,我个人认为可以以劳动局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 依据上述规定,在所有的途径都走不通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行政职权做出是否有劳动关系是否是工伤的决定,而非一定要走确认工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的上一级是什么?发生了劳务纠纷但劳动监察大队不作为,和12333互相推来推去的,我该怎么办?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所以它的上一级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作为,可以向人社局局长投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投诉,还可以向上级人社部门,即人社厅投诉;
对于劳动纠纷,劳动监察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劳动监察的程序
1、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4、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如果劳动监察处理不了要你去劳动仲裁怎么办
法律主观: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