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去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
法律分析: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存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在答辩期满前提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会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同时当事人会收到书面的通知。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仲裁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吗
法律主观:
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提管辖异议。但是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而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则书面驳回。
法律客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如何解决?
工伤 如果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影响往往都是非常大的,因为受了工伤之后一般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作的,所以就无法保证自己的收入。如果 工伤保险 待遇纠纷有 管辖权 的异议我们需要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可以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来进行处理。 劳动争议 ,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 劳动合同 履行地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 管辖 。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 工伤待遇 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 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工伤纠纷怎么办?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工伤认定 。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 职业病 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 工伤认定书 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申请 伤残等级鉴定 。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对工伤 赔偿金 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解决纠纷。 你如果是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到原单位所在地先认定工伤,根据规定享受待遇即可。如果是民工,在事故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关于 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管辖异议 问题如何解决,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去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 工伤鉴定 ,因为异议往往出现在赔偿方面。我们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工伤等级是有着明确的 赔偿标准 的,所以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需要担心。
仲裁有异议怎么办
法律分析: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或者提起诉讼。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对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申请人认为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可以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申请人认为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
法律主观:
第一个问题:劳动仲裁与诉讼 管辖权异议 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但目前无论是《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 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在“第十四条”似乎给了异议人(被申请人)一条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法律救济途径,即“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可是,寻求前述救济途径的前提,仅是“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而“当事人适时提出管辖异议而 不服劳动仲裁 机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裁决”的情形并不涵盖其中。综上,由于立法的缺失,个人觉得只能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裁决了。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了,不像人民法院,有基层院和中院、高院、最高院的设置。
法律客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