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涉外刑事诉讼管辖)
简述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的主要表现。
【答案】: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适用中国法津的原则,对此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法应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外国的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无管辖权。
(2)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法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 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予以承认的,才能在我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或委托办理,或协助执行。
论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中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原则。
【答案】: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在其主权范围内适用。因此各国一般都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执行律师职务和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或者外国籍当事人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只能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外国律师不得在中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我国历来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我国从事律师业务。关于这一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不得以律师名义在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等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而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2) 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现,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3)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但应当指定中国律师。外国籍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为了保证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解决》第320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我国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有什么特殊的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一)主权原则。也称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主权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②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为条件;③归我国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④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或有关双边协定、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才发生应有的效力,或委托办理、或协助执行。(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外国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诉讼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独立国家,我们既反对盲目排外,又反对过分妥协。(三)信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国际条约是国与国之间的约定,靠各成员国的信守得以实施。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如何将有关的国际条约适用于本
国的刑事诉讼各国作法不一。我国刑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参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刑诉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外国人在一个国家参加刑事诉讼,使用受诉国的语言文字,是世界通用的一条准则。也是我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内容之一。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一个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要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如出现翻译等失误,必须以中文本的判决、裁定为准。(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原则。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不能延长到外国的,一个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干涉本国的司法事务。1981年10月20日我国司法部、外交部、外国专家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中确定: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在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因此,涉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涉外刑事诉讼管辖规则是什么
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涉外诉讼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予以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发生法律效力。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三、司法豁免原则。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外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是指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强迫其承认有罪。这直接针对和反对的是刑讯逼供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四、审判公开原则
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内容(但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公开) 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一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但是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是指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言词原则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质证、辩论、证据调查都要求的言词方式进行。
六、自由心证原则
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七、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裁判加以处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对于所有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以审判或科刑。
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主权原则。
2、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3、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4、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1.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即不告不理。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及范围必须受检察官起诉对象和范围的限制,不得审理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1.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对于那些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问题,都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在自愿情况下作出的不利于己的证言,可以采纳为证据。
3.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法律必须赋予其一系列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诉讼、审判和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