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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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的主体
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谁
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第一,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无效保险合同存在解除的问题,而须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并非指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合同。换句话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亦可解除合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虽然已具备有效要件,但当事人往往约定在某一时间或给付保险费之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第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称为约定解除,后者称为法定解除。
第三,解除须有解除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行为有两种,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其二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一种类型学者们称之为协议解除;第二种称为单方解除。在保险立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大多适用于单方解除。
第四,解除的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另一种是保险合同的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有的学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为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第二种情况则为保险合同的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哪一方
我们知道保险合同在签订之后,并不是只能遵照执行,而是可以解除的。并且投保人和投保公司都有权利对于相关的保险合同进行解除,不过两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不一样的。那么,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哪一方呢?
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哪一方?
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所以,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
注意特殊情况: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小结: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合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所以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可见,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
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谁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归于消灭。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合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许在一定的情况下变更或者解除已经依法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扩展资料:
一、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认定某人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考量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因某种法律事实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
(2)实质要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缺少某一要件,不为完整意义的投保人,其合同权利将受到一定制约。
二、投保人一般权利
1.请求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权利。
2.合同变更请求权。
三、寿险投保人特别权利
1.投保人在寿险保单权益未转移前享有保单所有人权益。寿险保单权益未转移前,投保人作为保单持有人和所有人时拥有以下权利:
(1)现金价值处置权。
(2)合同被解除受领退保金权利。
2.红利选择权。保险公司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有两种:英式分红、美式分红。我国目前各保险公司均有采用。
(1)英式分红。红利作为最终给付的一部分而附加在保额上或者可以确认的保单利益上,红利只有到满期时才能兑现。
(2)美式分红,又称现金红利。红利以现金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人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①现金;保单持有人直接以现金领取红利。②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保险公司,按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存储生息,保单持有人也可以随时领取相关红利。③抵缴保险费;将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缴保险费。④购买缴清增额。与英式分红趸缴保费原理是相同,将红利以趸缴方式购买趸缴保额。国寿个人养老保险(分红型)即采此条款。
3.保单效力维持途径选择权。
(1)声明垫缴保费。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缴费宽限期届满前书面声明,在逾宽限期仍未缴付续期保费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费垫缴。所订该条款称为“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2)减额缴清保险。将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同类保险,保额降低。减额缴清后,当初订立合同的条件如预定利率、保险责任等不变,也无须核保,只是保险金额减少,以后不必再缴保费。
(3)展期保险。将保单现金价值全部用于购买与原保单具有相同保额的定期保险,也无须核保,保险期长度为净现金价值所能购买的最长期限。
4.复效请求权。期缴寿险保单,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倘除年龄外,危险状况未有变化,保险人不得拒绝或改变承保条件。
5.有条件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权利。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41条规定,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四、产险投保人特别权利
1.解约权。一般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可随时要求退保。《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此外,若标的物未消灭,强制保险投保义务人也不得退保。
2.请求退回保险费权利。《保险法》第54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什么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承保人在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尚未届满前,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是由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作出解除表示的,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归于销除。
我们通过以上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什么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会对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什么有一定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