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审讯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办案民警应当如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
【操作规程】
1.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
2.第一次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听清楚,是否要求回避。
3.第一次讯问首先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是否有前科等,然后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侦查人员应做记录,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4.将讯问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差错,应当允许更正或补充,并在修改或补充处捺指印。
5.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在笔录上注明。
6.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注意事项】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地点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地点进行。
2.询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业。
3.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4.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5.记录的工具应当是能够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墨水。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6条)
依据二: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3条)
依据三: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刑事诉讼法》第94条)
依据四: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
依据五: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0条)
依据六: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
依据七: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
依据八: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
依据九:
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开始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犯罪嫌疑人拒绝签收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5条)
审讯犯人的方法
审讯犯人的方法:
1、单刀直入法。对于那些证据掌握得很充分,案件比较简单,或属于初犯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我们不必人为地将方法搞得太复杂,可以在问好基本情况之后,直截了当问及案件实质问题,比如可以问“你做这种事做过几次啦,做了之后怎么想的”等问题,让对方认为我们已经胸有成竹,有了十分把握,而直接交代;
2、各个击破法。对于那些处于交代边缘,并且有多人参与作案团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可以选中一人,直截了当利用他们各自间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对其进行“离间”。暗示他的同伙已经交代,并且已经把事情推到他一个人头上,告诫他要争取主动、免得到最后千钧重担一人挑。然后再借力打力,用他交代中的可信部分,作为敲门砖,再攻开其他成员的嘴,造成一种群起互相供讦的局面,我们再多方比较、去伪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3、引而不发法。如果只掌握零星的、局部的证据或罪行,可利用被审讯人做贼心虚的心理弱点,用暗示的方法,让其误以为我方已完全掌握了他这样或那样的罪行。比如在审完一个案子后,可以这样发问“现在你可以把新近做的事情讲一下了”,他就会以为新做的盗窃或抢劫罪也已经穿帮了,不得不进行交代。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步骤:
1、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
2、然后向其提问;
3、再如实记录并告知其享有的有关权利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4、最后制作好讯问笔录,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审讯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审讯程序:传唤后,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规定。讯问情况应当做成笔录,讯问完须交被讯问人确认签字。讯问时可以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询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有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如果以下:\x0d\x0a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x0d\x0a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x0d\x0a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x0d\x0a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x0d\x0a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x0d\x0a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x0d\x0a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x0d\x0a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x0d\x0a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x0d\x0a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x0d\x0a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审查起诉被害人的程序有哪些?
1.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2.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3.听取被害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4.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5.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6.作出决定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