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员工有哪些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者有下列( )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A、B、D、E
本题考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哪些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什么情形
法律分析: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请问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去邮政局用EMS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收件人单位处写明用人单位名称,收件人是用人 单位的人事部门,没有人事部的写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单上物品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原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况”,保留好该寄单以证明提出了解除通知。用人单位收到该通知后劳动者即可离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也无需提前三十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虽然比较特殊,但还是合同。具体到劳动合同,就存在三种解除方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员工提出解除、企业提出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这是最好的解除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这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员工辞职:企业要对员工的辞职申请进行审查,在离职原因上要让员工写上“个人原因”,这样的话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如果员工坚持要写其他的原因,诸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之类的,那企业就要提高警惕咯,因为这其实不属于员工辞职,而是属于下面我们要提到的情况,而单位如果收到这样的辞职申请,基本也就意味着劳动仲裁快要到了。
2、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由于单位过错而赋予员工的随时解除权,这也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常见的诉求,特别是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款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员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可以看出,一旦上述单位的过错被认定,就需要承担补偿金了,那么从单位的角度来看,避免出现上述过错就尤为重要了,首先是工资要按时足额支付,发薪日可以规定的长一些,避免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影响发薪;其次是工资结构要进行拆分,避免出现笼统的把员工全部收入都算做基本工资的情况;还有就是社保了,有的单位会出现员工自己不希望上社保的情况,单位也就乐得节省这笔开支了,但这对单位来讲其实是非常危险的,谁能确保员工不会以此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补偿呢?那单位可就是丢了西瓜捡芝麻了。
三、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的主动解除分为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如果是一名工作年限比较长或者月工资比较高的员工,那赔偿金的金额就比较可观了。因此,如果单位确实想解除一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法与员工协商一致,那就要争取走合法解除的途径,否则就要准备好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