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和债权人是同一人吗(留置权人和债权人是一个人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0
300
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解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解如下: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解

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解如下:

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物。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积极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消极要件:

1、 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 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 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属于债权吗

法律主观: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属于债权。,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属于用益物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2、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4、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债权人占有动产。,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3、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一)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人和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人也就是指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留置权人的权利有:1、留置物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2)主债权的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4、留置物变价权,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5、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

留置权属于债权吗

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哪? :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综上所述: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建议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留置人是指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主要指代留置物的所有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留置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1、留置人是债务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可以对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动产为留置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3、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扩展资料: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这两种占有权先后相继,其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的基础是留置权,后者产生的基础是原合同。占有虽然持续不断,但占有权却因留置权的发生而于其发生之时产生了性质的变化。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持续的,它使留置权人得以保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至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权实现。在此期间内,留置权不得被剥夺,既可对抗债务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对抗该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多为双务合同,因而留置权所的主债权,是负有交付留置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这一被担保的债权,应是债权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债权的利息。这一利息作为被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在合同履行期以内的利息和履行迟延的利息;有的主债权约定在履行期内不承担利息义务的,则只担保迟延履行的利息。

(3)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为违反合同行为,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亦为担保范围。有约定违约金的,依约定计算;未约定违约金的,依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计算。

(4)损害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和因留置物隐有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对留置物进行保管,应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该保管费用应为担保的范围。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进行一系列的行为,需要支出费用,该费用应从留置物的变价款中支出,因此,这项费用亦为担保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变价申请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用及一切必须的费用。

4、留置物变价权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该变价权,并不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而是产生于留置权实现之时,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这一权利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留置权没有包括变价权在内,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发生,其优先受偿权就没有发生的基础,留置权的担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终体现出来。

5、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根本手段。如果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为留置权的基本方法,虽然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留置权人虽可继续留置,

但却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权,因而没有起到有效的担保作用。在变卖的基础上,确认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可以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权人

留置权人是否属于债务人?

留置人是债务人。《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夫妻离婚债权人向谁讨债(夫妻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两夫妻贷款离婚了谁还贷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婚内贷款离婚的,一般还是属于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 ...
2024-01-07 14:40

债权人放弃债权,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债权人撤诉,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主观: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债务的规定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 证人 对物的担保 ...
法律百科
484热度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

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全部清偿有效吗无效。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只对一个债权人全部清偿,属于恶意串通处分财产,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无效,所以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全部清偿无效。多个债权人时,债务人按照 ...
2024-01-12 17:23

建设工程留置权能适用吗(建设工程的留置权)

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 ...
法律百科
22热度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否直接申请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能否被法院执行法律主观:会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对被执行人在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 ...
2024-01-12 18:13

对于无效合同怎样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怎样行使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
2024-01-07 15:0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相同的吗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但是对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生活有特殊 ...
法律百科
154热度

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请书范本)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什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样的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文件,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称为申请人,被请求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称为被申请人。 申请支付令 ...
2024-01-07 14:12

债务人请求确认债权之诉(债务人起诉债权人 确认债权数额)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丙为保证人,甲丙签订保证合同,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那么依照法律 ...
法律百科
312热度

什么样的条件下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呢

债权人免除债务有哪些理由1、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2、《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更多关于债权人免除债务 ...
2024-01-12 17:42

拾得遗失物返还留置权是什么概念(拾得遗失物适用留置权吗)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 ...
法律百科
303热度

首封债权人先受偿吗(首封债权人优先受偿)

首封有优先受偿权吗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首封债权人多得的规定,也有不支持首封债权人多得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24-01-04 19:48

债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吗(债务转让需要欠债人同意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债务人可以将所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 ...
法律百科
77热度

借钱不还也没有财产的债权人讨债要怎么进行

朋友借钱不还怎么样才可以通过法律要回我的钱亲,你好!下面是借钱不换的起诉事项,你可以看看,另外你可以打当地法院或者律师的电话咨询,不要盲目的去起诉。欠钱不还是常有的事情,对此,最好的办法是上诉,怎么获得诉讼的胜利就成了是否能要回债 ...
2024-01-07 14:22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能撤销吗(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 ...
法律百科
207热度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 ...
法律百科
663热度

债权人代位权是怎样的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二、关于代位权的修改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法律百科
68热度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任何财产的减少,都有可能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无论其债权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应均可行使代位权,有人认为,在债权债务期限届满之前,即使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 ...
法律百科
533热度

债权人权利有什么(债权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
法律百科
255热度

申请破产的好处与坏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好处与坏处)

设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形下,仍应当保护“债”的履行,企业申请破产的好处和坏处法律主观:个人申请破产制度的好处包括:可以保护家庭和个人,保护债务的履行等,也可以说,建立个人破产这样一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 ...
法律百科
849热度

留置权人和债权人是同一人吗(留置权人和债权人是一个人吗)

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解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解如下: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
法律百科
300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