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调岗降薪合法吗(医疗期满调岗降薪合法吗)
用人单位调岗降薪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第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 第二、用人单位法定调岗情形。单位可以调岗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以及第2款。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或者是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第三、用人单位调岗时能否降薪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双方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但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往往是与一定的岗位职责挂钩的,岗位的变动也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员工因 不胜任工作 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立法精神,但降薪不得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 第四、员工拒绝接受调岗,单位能否辞退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有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仍然呆在原岗位上,不去新岗位工作。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不去单位上班或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职,都可以认定为旷工,或构成严重违纪,单位可以予以辞退,无须 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单位调岗不合法, 单位辞退员工 则可能构成违法解聘,需要支付双倍 经济赔偿金 。 综上,应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调岗,但要防止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滥用,防止以调岗为借口打击报复员工,“调岗降薪”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或离职等行为。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的“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医疗期内是否可以调岗降薪
法律分析:医疗期间是不可以调岗降薪,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19年4月份就在调到现在岗位上班公司现己调到岗位降薪合法吗?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双方协调一致。企业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调岗的情况只有几种:(1)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可以进行调岗。(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进行调岗,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的协商变更。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调岗的内容,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时需要考虑调岗的必要性、正当性,调岗后对劳动者的影响(是否能够胜任、工资待遇是否有明显降低)。如果调岗出于真实的经营状况去调整,调整后对劳动者影响较小,那么调岗就是合法的。
如果企业肆意调整岗位,没有根据客观经营状况去调整,而是借机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员工待遇,肯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可以要求仲裁补发工资差额,或者要求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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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可以调岗降薪吗?
《 劳动合同法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报酬,这种做法是 违反法律规定 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也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的变更,则需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条文: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