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因果联系原则。
【法律分析】
各项归责原则之间须相互作用和补充,而不是自相矛盾,相互抵消;归责原则体系须体现法律的全部功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根据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法律仍然以其独特的意义与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着人们的希望的同时更维护着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是在受害人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时,被告提出受害人的损失完全或者部分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适用。
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里的第三人是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的人。在侵权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责任主体,是根据归责原则来进行确定。
1、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范围内,被告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第三人的过错是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被告免责。比如,甲骑车正常行使,乙追打丙,丙逃跑撞向甲,甲躲闪不及又将路人丁撞伤。本案,是因为乙、丙的原因导致甲将丁撞伤,甲可以此理由进行抗辩免除对受害人丁的赔偿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管理人、所有人、第三人的责任承担
(1)在一般危险活动,如被告能证明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免除被告的赔偿人,比如第三人故意非正常使用家用电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由第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是法律规定必须首先由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持有人承担责任;比如某甲潜入存有核物质的仓库盗窃,致使核物质泄露造成损害的。核物质的管理人、持有人应当首先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然后再向第三人某甲进行追偿;
(3)受害人可以选择责任承担人,在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如下: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
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
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有,一、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过错推定原,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责任原则、无过错和违法责任。
(一)责任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
(二)无过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
(三)违法责任
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侵权行为这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包括三个要素:
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这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认定损害事实应注意以下几点。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