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算是触犯了商标侵权
什么是商标侵权,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并不是一帆风顺,可能会受到各种坎坷。从准备各种材料,到经过重重筛查,再到顺利通过审核和初审通告,动辄两三年时间。一个商标可以注册下来,无异于孕育一个小生命,其难度和珍贵程度不言而喻。
那么,但当你发现你辛苦“养大”的商标竟然被其他人随便拿来使用,你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使用“同名同姓”或相貌相仿商标的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那么,什么才是商标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也就是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冒用他人商标的山寨、高仿产品,销售这些产品的,以及为这些产品提供伪造商标的,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已经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呢?
现在教你“四步判断法”:
第一步,判断是否客观存在损害事实;
第二步,判断该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步,判断存在的损害事实是否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
第四步,判断该行为是否是故意的。
如果经过仔细辨别发现确实出现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那么,你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件事:
第一,与侵权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都有协商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
下面,就着重讲讲提出商标侵权诉讼时应注意的几点内容:
1.收集证据
证据是决定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权利人对侵权证据收集的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也是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起到切实维护商标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因此,收集证据是提出商标诉讼前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要尽可能的去寻找与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2.咨询专业机构
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
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这里所指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现行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详见《商标法》)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
2、诉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具体两种方法,那一种更好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价值选择的问题,也要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同证据一样,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直接因素,因此也不可忽视。
起诉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格式与内容都有严格的要求,案件性质、文书种类、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等都要一一填写清楚,在内容上,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具体法律条款为准绳,体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精神,诉讼请求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言简意赅。另外,起诉书的制作还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
如果你对法律条款不熟悉,小知则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制作的起诉书更为标准、精确,可以大大提高胜诉的可能。
4.诉前保护措施
在开始正式诉讼前,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临时措施,避免发生证据灭失,或因商标被侵权而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害,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想要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那么将无法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什么意思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商标侵权主要包括哪些情况?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已经陷入商标侵权范围,而在这个时候,企业是积极应对还是消极等待,都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而在实践中,商标侵权主要包括哪些情况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上述几点就是商标侵权的常见情况了,朋友们赶紧看看自己是否已经侵权了,如果已经侵权了还应该及时停止,因为一旦被商标权人发现并进行维权诉讼的话,那么对您而言,钱和品牌两失,如果做产品的情况下,尽可能申请自己的商标,或者通过他人商标授权,切不可擅自主张,在不经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没被发现的也不要存侥幸心理,被发现的后果很严重!商标侵权
商标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侵权了,如果被侵权了我该怎么做?
答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同时,这时的“使用”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是《商标法》关于销售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查处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采用列举的方法,但在实际生活当中,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出现新的商标侵权形式,无法准确加以预测,需要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补充,所以《商标法》做出这样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从表面上看,这一条规定似乎是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解释,但无论从理论上或是实践上,这一打规定都无法穷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行为,不能说除这两种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都不构成侵权了。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三、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侵权
商标出现侵权是因为什么有呢?
商标出现侵权通常是因为以下原因:
1. 商标权人没有及时注册或维护自己的商标,导致他人在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的商标;
2. 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包括在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的商标、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等;
3. 其他人在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时,可能会对其造成误导或混淆,例如使用类似的包装、广告宣传等方式;
4. 其他人可能会恶意抢注商标权人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
商标侵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和声誉。因此,商标权人应该及时注册和维护自己的商标,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怎样才算是商标侵权
对于商标的案例越来越多,那么关于商标侵权怎么样才能算是对商标有侵权的嫌疑呢?这里和大家汇总了关于商标侵权的行为。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侵权总结:商标侵权说简单就是仿冒商标进行商业行为,另外,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也是一个判断的标准。对商家和消费者都照成利益损失的前提下,算是商标侵权。
什么是特殊的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事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例如苹果公司的“IPHONE”事件,真人秀节目“非诚勿扰”以及“好声音”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还有很多,不止是在商标名称的使用上,还有其他方面。除普通的商标侵权外,还有特殊侵权。
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特殊侵权。
商标的反向假冒
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
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
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侵权问题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层面,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特殊侵权企业也需要注意,不要疏忽大意。商标侵权
怎么算是商标侵权
法律分析: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