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法律主观: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其构成要件如下: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如下:
1、具备广告形式;
2、内容包含有表意人所期待或者指定的特定行为或者行为的结果和对完成特定行为或提供特定行为结果的人奖励条款;
3、意思表示真实;
4、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是:
1、悬赏人表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获得一定报酬;
2、悬赏人以公开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效力是:当事人按要求完成特定行为的,对悬赏人享有请求其支付报酬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构成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要约人不得以悬赏广告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要件: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就仍为悬赏广告。这比如,专以教师或学生为对象的悬赏广告。另外,广告人发生悬赏广告后,如果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对其已发出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并不生影响。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作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这里所指的一定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多种多样。如有遗失物拾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一定作品的完成等。此处的行为也不仅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很多时候也能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一定时期内保持某种状态的行为。一般来讲,广告人征集的这种行为对广告人来讲有无经济利益并不重要。有些甚至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亦可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某饭馆征集对其服务的批评的行为。悬赏广告的目的,在于要求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而,一些已经存在或偶然发生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悬赏广告的标的。这比如,对社会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给付之悬赏广告。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这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此处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并没有限制。不单是财产上的利益,一些社会荣誉也可以成为报酬的内容。对于财产性质的报酬,其标准完全依赖于广告人的自愿。3、必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悬赏广告中报酬给付义务的发生,必须有广告所指定行为的完成。在单独行为理论下,这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发生的独立要件。这里的指定行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该项行为后的通告义务时,则只有在行为人为通告行为后该行为才被视为已完成。没有此项义务的行为,在该行为于客观上完成时就视为悬赏广告已经发生效力,行为人于此时起取得报酬请求权。4、一定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在悬赏广告当中,会发布相关指定行为,有相关人员完成相关指定行为,就可以领取在广告当中所约定的报酬。而行为人一般是不特定的,但是奖赏是固定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种认为是单独行为,另一种认为应该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约行为,后一种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未做界定。在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这种理解比较符合实际。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另外,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在悬赏行为完成前,可以撤回悬赏,从而使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之后,其后即使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悬赏广告的相关特点:
1、有偿性,悬赏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