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是否要办理登记(动产的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法律分析: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担保是否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担保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这里的登记只是起对抗效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设立需要登记吗
我们知道对于动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情况,通常要按照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抵押登记的时候,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认定。那么动产抵押设立需要登记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动产抵押设立需要登记吗动产抵押可以不需要登记,一般它是以签订抵押合同的时间为生效时间的;但是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未经登记,没有抵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三、企业动产的抵押企业动产抵押是企业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是指企业不转移其拥有处分权的动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作为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企业动产抵押中的动产是指除企业所有的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以外的企业动产,主要包括:企业的设备,主要是指企业用于出产或服务的机器设备或其他营业设备;企业的原辅材料,指企业用于制造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原料;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这里的产品和商品包括半成品或成品;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主要指辅助企业生产运作的一些其他动产,如办公室里的沙发等。
但为了防止重复抵押和确保债权的实现,以企业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是专门调整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规章。依据该办法,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某些特殊的企业以其财产抵押的,还必须经其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动产如果依法被法院或其他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或被海关部门监管的,企业不能将其抵押。
动产抵押权必须登记吗
物权的客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抵押需要动产或者不动产都需要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那么动产抵押权必须登记吗?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一、动产抵押权必须登记吗
动产抵押需要登记的。我国民法典规定除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动产外,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也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1、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如当事人只订立不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2、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动产抵押的,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以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
三、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包括哪些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动产抵押权必须登记吗的容如上述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