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为什么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情形包括: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以及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形的和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以其权利内容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我国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支配权、抗辩权及形成权因其性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若某类请求权基于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则该请求权不适用时效起算、中断、中止等规则,该请求权的义务人也不能以时效届满抗辩。由于诉讼时效制度具有法定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约定某种权利适用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二、“五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基于投资关系、存款、公募债券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3项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原因在于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
由于法律未对投资关系形式作限制,故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伙企业等均可适用本项规定。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股东没有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目前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已经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的行为。该行为既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源于:首先,存款本息的请求权没有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难以确定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其次,存款关乎民众生存利益,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请求返还的对象应为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请求返还非存款性资金(如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仍受诉讼时效限制。
4.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源于: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有国家或者金融机构的信誉做担保,认购人基于对国家或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其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
三、不动产物权人和登记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人和登记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该项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是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动产的物权人
首先,无论是否已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次,依法登记了所有权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类特殊物产包括《民法典》第225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再次,未登记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依然受诉讼时效限制。未经登记的动产包括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和依法不需要登记所有权的非特殊动产。
2. 请求的内容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孳息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恢复其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若当事人基于合同等债权关系请求对方返还原物,则请求权依然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虽然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物权人基于其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其损失的,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自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物灭失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四、共有人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我国理论界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本质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存在争议。一方面,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的特点,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另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请求权只是请求其他共有人一同分割共有财产,并不能通过单方行使权利完成共有物的分割,还需要共有人协商或法院裁判决定分割结果,所以这种权利又具有请求权的特征。
但无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本质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结论不存在争议,故笔者亦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典型的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情形:
1.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形。
2. 离婚后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请求分割的情形。
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典》第196条第1项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停止侵害”是请求侵害人停止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适用于仍在继续的侵害行为。“排除妨害”指妨害人的行为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其合法权益,权利人请求完全恢复其权益的行使。“消除危险”指某种行为足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消除危险,主要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
六、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支付请求权
《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其原因在于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涉及对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的道德伦理的保护,如果允许义务人因时效经过而不支付上述费用,将让权利人的生活失去保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实践中,对于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结束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存续期间义务人欠缴的相关费用,不宜因为关系终止转为适用诉讼时效。
结语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为了避免过度牺牲和让渡权利人权利的情形,排除部分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保护权利人行使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实践中需要准确掌握相关规则制度,以更好实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
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如下: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需要注意一点的就是,一般债权请求权都是适用诉讼时效的,但是除外本金利息返还请求权,一般存款人随时都可以要求银行兑付,如果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对于存款人要求兑付将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容易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些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如下: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若房屋已经交付,诉请仅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司法对超期不动产诉讼时效的解释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