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有什么要求(发行股票融资的优缺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需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最后,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至今连续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需具备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需具备的一般条件如下:第一,组织机构合法有效;第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三,财务状况,上市公司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财务会计文件,上市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第五,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第六,上市公司不能有的违法行为。
一、组织机构合法有效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三、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财务会计文件
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蓦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六、上市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搜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中国股票发行者需具备哪些基本要求
中国股票发行者需具备以下三项基本要求:1、发行者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注册登记,取得营业许可证的法人组织
如果这个组织是刚成立的,那么,它在成立之前募集股金的活动只能算作认购股金活动,只能由发起组织者发给认股缴股收据。正式股票应该在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之后发给。2、发行者必须有明确的发行股票章程,或在公司章程中专章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章程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个章程应写明:发行股票的原因,发行单位全称,拟发股票总额,每股金额,对不同身份的购股者的限制等内容。3、发行者情况需如实
新办企业应对发起人、营业范围、发起人投资等情况向公众介绍。增资发行的企业则应向公众介绍企业领导人员、企业经营项目、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情况。这些介绍都必须如实,不得有假。
股票发行者的资格
股票的发行,不论是初次发行,还是增资发行,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即股票发行者的资格。根据各国经验和中国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这套程序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目前,中国对股票发行者的资格,已有明确的规定,纵观各种规定,有三项基本要求:
①发行者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注册登记,取得营业许可证的法人组织。如果这个组织是刚成立的,那么,它在成立之前募集股金的活动只能算作认购股金活动,只能由发起组织者发给认股缴股收据。正式股票应该在公司正式宜告成立之后发给。
②必须有明确的发行股票章程,或在公司章程中专章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章程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个章程应写明:发行股票的原因,发行单位全称,拟发股票总额,每股金额,对不同身份的购股者的限制等内容。
③发行者情况的。新办企业应对发起人、营业范围、发起人投资等情况向公众介绍。增资发行的企业则应向公众介绍企业领导人员、企业经营项目、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悄况。这些介绍都必须如实,不得有假。
3.股票发行的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与条件:
①每股金额相等。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③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等主要事项。
④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⑤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v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⑥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欲利率。
⑦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做出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技数额。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符合一定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发行股票。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近3年连续盈利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股票的条件
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此外,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哪些具体要求
法律主观: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3、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
4、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