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范围是什么(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是什么意思)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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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就以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抵押权的实现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债务本金:债务本金是指借款人欠债的原始金额,也就是借款人向债权人所借的钱款数额。在借款合同中,债务本金通常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抵押权所担保的主要内容是债务本金,即借款人欠债的钱款数额。

2、利息和违约金:除了债务本金以外,抵押权还可以担保未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等附加费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相关费用: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例如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也可以被抵押权担保。

抵押权顺序: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三人对于张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权,但是A和B处于同一顺序,C处于次一顺序,那么房屋变卖或拍卖之后得到的价款,必须先付给A和B,C只能在A和B受偿之后的余额中进行受偿;而A和B之间,要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某欠A是lO万元,欠B是5万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对房屋的价款各自受偿。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法律分析:1、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什么是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满未获清偿而实行后,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价金都可以用来清偿哪些债权。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 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申请担保要走哪些程序

1、担保申请人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担保申请时,应当向担保中心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2、担保中心自收齐担保申请人的书面担保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后,经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答复。

3、担保中心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保证 担保合同 及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需经登记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抵押登记费由担保中心负担。委托担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时,委托人应当向担保中心签署书面授权委托。

4、担保中心要求对担保物价值进行评估的,反担保人应当到担保中心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担保物价值评估费由反担保人负担。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涉及的其他债权利益。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对进行抵押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是指抵押人将其不动产财产出质给债权人以作为借款担保,涉及到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但法律规定有所限制。

抵押权是指当事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借款担保的一种方式。在抵押物被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抵押人。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是指抵押人将其不动产财产出质给债权人以作为借款担保,在此过程中需遵循法律规定的抵押物质权的组成和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物的性质、数量、质量、价值都应明确约定。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财产权的内容和构成要件,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同时,法律规定了抵押权的限制范围: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适用于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而土地使用权则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抵押物被执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对不动产进行拍卖或强制变卖等方式,实现其优先受偿权。而抵押人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登记手续、履行还款义务等。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中有哪些限制?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的限制包括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不适用于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则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是指抵押人将其不动产财产出质给债权人以作为借款担保,在此过程中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物质权的组成和内容。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抵押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登记手续、履行还款义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 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以及负有的义务,应当妥善约定,并应当依法登记。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1、可以抵押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财产范围是什么?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设立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那么抵押财产范围是什么呢?

抵押财产范围是什么?

1.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示】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什么是抵押权?抵押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对象的范围: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筑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对象范围: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比如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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