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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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法律分析: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雇佣关系对主体双方无特殊规定,但雇员一方只能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人身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雇佣关系的双方则不存在隶属关系,是平等的两个主体,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分析: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1、干预程度不同;2、福利待遇不同;3、用工形式不同;4、主体不同;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6、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形成过程不同;4.福利待遇不同等。

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雇佣法律关系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2.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雇佣法律关系则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作为雇佣法律关系,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雇佣关系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综上所述,你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相应的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雇佣关系对主体双方无特殊规定,但雇员一方只能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人身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雇佣关系的双方则不存在隶属关系,是平等的两个主体;3、解决争议存在区别: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4、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进行赔付的。《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于雇佣关系;5、支付报酬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如下:

(1)主体及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

(2)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雇佣法律关系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3)形成的过程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雇佣法律关系则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4)内容不完全相同。根据上述区别,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不具有广泛性;雇佣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

(5)客体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行为;雇佣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

(6)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有行政责任;雇佣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构成劳动关系须满足哪些条件

构成劳动关系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3、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1、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2、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按照民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3、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解决用工纠纷,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律法意义和社会意义。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办公大楼,与车主李某有口头协议,由李某为其运送沙石。李某雇佣司机黄某为该公司运送沙石。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黄某驾车违章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轿车内人员伤亡惨重。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从主体来看,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均系自然人,属个人雇佣,黄某和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例如,赵某经某企业负责人孙某介绍,被招聘为锅炉工工作至今,但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天工作时,由于锅炉出现故障造成赵某大拇指缺失。赵某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锅炉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业负责人孙某出具的证明,这足以证明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给付工伤赔偿。企业认为,赵某不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负责人孙某所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受伤的情况,而不能证实被告是单位的工作人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被被告方招用为临时工,在被告方从事锅炉工作,被告方给付原告一定的报酬,判决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持了赵某要求被告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关于用人单位雇佣临时工的一个案例,法院最终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是合理的。因为原告虽然不是被告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告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用人单位也非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养老等劳动保护,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利对雇佣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

(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某电器厂为打扫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临时请几个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打扫清洁卫生,约定报酬每日80元。劳动过程中一劳动者在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双方为赔偿问题而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双方所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虽然劳动者与该电器厂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他们这种关系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事完即结束的临时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有: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2)主体地位不同;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3、处理机制不同。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如下:(1)受调整的法律不一样、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一样。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有纠纷时要先仲裁再诉讼。

法律分析: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如下:(1)受调整的法律不一样、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一样。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有纠纷时要先仲裁再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产生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2)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3)提供劳动者与接受劳动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劳动者不得同时与2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仅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听取、接受雇主的指示,除此之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还可以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4)享受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公司要缴纳社保等。而雇工则除了工资,无其他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雇佣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是: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3.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

6.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

7.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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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死亡赔偿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劳动法关于员工死亡赔偿标准法律主观:一、劳动法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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