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特征有什么(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规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特征有什么呢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体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自身的的合法权益。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方面违反金融法规,侵犯了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因为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所以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益,是复合客体,这是目前通行的观点。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有三点需要特别明确: 一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工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规包括《外资金融管理条例》等,规章包括《贷款通则》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之前,应当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偿款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否则就是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二是向“关系人以外的他人”发放贷款,《中华人民工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对“关系人”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些人之外的自然人和单位为“关系人之外的他人”; 三是“造成重大损失”,何为重大损失?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主体特征: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犯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14种情形
十四种违法发放贷款罪表现有哪些:
1、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2、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3、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4、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5、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6、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7、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8、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9、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10、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11、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12、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13、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14、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根据这类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员进行处罚。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递交到我国的人民法院,如案件证据不清晰的,还可以要求这类办案单位,对这类案件重新进行调查,确保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