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立案的问题(行政处罚需要立案吗)
行政处罚法立案条款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需要立案吗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立案依据是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处罚怎么立案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来依法实施,并且其实施的范围不得超过其法定的职权范围;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处罚属于立案吗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属于刑事立案,仅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法律客观:
不同的违法行为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刑罚)都是国家机关针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作出的处理,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对行为人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主要来讲,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比如盗窃,如果某地规定盗窃800元以上的财产才构成盗窃罪,但是行为人盗窃物品的价值总数400元,就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的盗窃行为,应该进行行政处罚。又比如打架行为,如果双方只是一般的斗殴,那么可以对行为人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理由处以行政处罚,进行罚款或者拘留。但是,如果造成《刑法》上所规定的轻伤、重伤、或者有人死亡,那么就要按照《刑法》来处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以刑罚。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虽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依据,但是对依据要求的严格性是不同的,比如,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本地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规定对某种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但是却不可能规定对某种《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处以刑罚。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交给监狱实施,刑期较短或者是剩余时间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给看守所来实施,管制交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拘役交给拘役所来执行等。有些刑罚如罚金也可以由法院来执行。第四,处罚种类不同。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第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领域,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积极的追求行为结果,还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应该预见到结果发生但是没有预见到,或者是已经预见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这样的心理状态对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有着决定意义。但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的确定并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该多长时间内立案
一、行政处罚应该多长时间内立案
应在7天内立案。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立案的期限包括两种时限:
1、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和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特殊情况下,15个工作日。即在线索材料所涉及的情况复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在7日内确定是否立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作度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内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容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通过我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行政处罚一般在一个星期内就可以进行立案了,这个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行政处罚立案条件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行政机关在二年内主动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接到了举报等材料;以及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的立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之内的等。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项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行政处罚立案标准
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是: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一定要立案吗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立案时限有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行政处罚法立案时间规定
法律主观: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是受理而不是立案,行政机关收到举报后应该及时受理,治安案件超过6个月,其他案件超过2年未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行政处罚立案的问题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行政机关在二年内主动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接到了举报等材料;以及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的立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之内的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